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訂明若侮辱國歌情節嚴重者,可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大常委會議亦通過將《國歌法》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需要進行本地立法實施;有港區人大代表認為,法例應有清晰指引。(譚麗 報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周六(4日)表決通過,在刑法第299條增加一項規定,若公眾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將可以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人大常委會又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兩地將要依照本身的法律和制度,作出本地立法。
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指出,《國歌法》證明了中國對香港和澳門的全面管治權,而兩地應盡快立法。
何紹仁說︰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實施全面管制權的重要體現。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按照《基本法》和《國歌法》的規定,及時完成和完善本地的立法,確保《國歌法》的各項規定貫徹實施,維護國家的尊嚴。
香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出席公開場合時表示,政府會根據香港的憲制和法律擬訂草案,再交由立法會審議。
張建宗說︰(本地立法)程序需要一些時間,由草擬到引入立法會是需要一段時間。當然我們會爭取盡早去做。 在過程中,會根據香港的憲制和香港法律制度,我們香港自身的情況去訂(立)法例,這個就是我們會跟進的工作。立法會一定會有條例草案委員會成立去審議,而審議的期間都需要一些時間,時間不是我們可以控制,時間要視乎立法會的議程,我們一定要走這個程序。
對於會否就立法展開公眾諮詢,張建宗回應指,立法會審議過程已經是公開途徑。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出席電台節目時,就以香港和内地媒體為例,指政府不應照搬内地《國歌法》的條文,必須根據香港具體的情況進行本地立法。
陳弘毅說︰可以做出一些變通安排,去符合香港的具體情況。因為香港的新聞媒體和内地的情況不同,一般來説他們(香港媒體)是獨立運作。内地法律的起草方法,或者一般的用語有可能和香港不同,所以我們不需要每1條、每1句都需要用(内地)《國歌法》的文字。
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認為,香港實施《國歌法》後,市民在公眾場合聼到國歌時,應該原地站立以示尊重。
葉國謙說︰(有人若)背著(站)或者將身體某個部分去表達,這些肯定是(犯法)。但是你說不唱,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你唱,又扭曲或者將歌詞刪改,這就是犯法。有些人提到(公眾場合聽見國歌)是不是走路都要停下來(站立),沒錯,是要停下來(站立)。
葉國謙又指,不是任何場合都適合播國歌,政府要在立法時考慮環境等因素。
而在北京出席會議的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就認為,《國歌法》的刑罰應該與國旗和國徽法相近。
范徐麗泰說︰其實刑罰方面,香港已經有國旗和國徽法,國歌和國旗、國徽法一樣,是代表國家的,亦都是代表國家的尊嚴、象徵和標誌。我想應該都是和國旗和國徽法相近的刑罰。
對於如何執行法例,港區人大代表田北辰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政府應有清晰指引,否則會令有關人員難以執法。
田北辰說︰在公眾場合,當好多好多人都是在做侮辱國歌的事,我們到底要怎樣落實這個法例,檢控的程序會怎樣?因為譬如你透過錄影,你影不到每個人的樣子。你是拍到的就監控,拍不到的就不監控,但是你有甚麽證據呢?我想這些是屬於我們本地立法要關注的事。
而社民連、人民力量等多個團體大約20人,到中聯辦抗議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他們認為做法是要封殺不同的聲音,進一步剝奪香港人的言論自由。
中國在上個月1日開始實施《國歌法》,公安可以根據法例,對侮辱國歌的人處以警告或15天以下的拘留,而犯罪情節嚴重者,則會被判3年或以下的有期徒刑。條文清楚列明,任何人在奏唱國歌時,不得以有損國歌尊嚴的方式去唱,且要立即肅立,舉止亦要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