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擊立法會案 終審法院駁回一被告上訴申請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2014年中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撥款時,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的案件,13名男女事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予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他們被改判入獄8至13個月。

其中改判13個月的一名被告梁曉暘,在高等法院上訴失敗後,去年8月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五名法官周三(10日)聽取陳詞後,駁回有關“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的上訴申請;而被告提出的“非法集結罪”申請上訴早前已遭駁回。

梁曉暘的代表大律師戴啟思陳詞表示,當日警方人員並非由曾鈺成以立法會主席身份,授權及邀請進入立法會,因此警員並非以「立法會人員」身份行事,不構成“妨礙立法會人員”;戴啟思又質疑即使是「立法會人員」,當日亦無法律理據阻止公眾進入立法會大樓。

惟終審庭法官認為,示威者意圖阻礙撥款會議,立法會保安人員有法理依據去防止意圖擾亂秩序的人進入大樓,但戴啟思反駁指,相關法律依據應在確實有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時才生效。

終審庭聽罷上訴人陳詞後毋須律政司補充,駁回上訴人的申請而相關理據會稍後會以書面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