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報道「7.21元朗黑夜」,向政府購入車牌登記資料,調查白衣人相關車主身份,被控兩項虛報查冊用途,她全部否認。案件周三(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針對被告申請查冊聲明「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是否屬虛假陳述爭辯。(李智智/陳潤南 報道)
案件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裁定蔡玉玲的表面證供成立,聽取結案陳詞後,押後至4月22日宣布裁決結果,蔡獲原有條件,以1000元現金保釋。
蔡玉玲黑衫、黑口罩出庭
周三,被告蔡玉玲(37歲)身穿黑色衫、戴上黑色口罩出庭,表現從容。就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蔡玉玲表示「不認罪」。控方並無傳召證人上庭作供,依賴沙田牌照事務處行政主任蕭根潤的兩份書面供詞,講述車輛查冊方法、流程和用途。
辯方稱,不傳召證人,蔡亦不作供。庭上,辯方指出,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符合三個要素,即「明知」而作「要項」上的「虛假陳述」。
案件涉及蔡玉玲製作、2020年7月播出、講述2019年「7.21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的《鏗鏘集》節目《誰主真相》。庭上播放該整集約20分鐘片段。其間,辯方提醒徐官留意片中,白衣人由涉案車輛提取武器。

「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定義成爭辯點
辯方陳詞指出,涉案報道片段可見,涉案車輛在「7.21事件」中疑似提供武器予白衣人,有受害人能辨認涉案車輛運送疑似罪犯。被告查冊,為查找在道路上作不當行為的車主,讓受害人辨認罪犯或施襲者,「正符合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故非虛假陳述,運輸署署長有責任提供資料。
控方反駁指,被告實際目的是用利用資料作訪問和報道。現時法律框架,該案涉及的《道路交通條例》,訂明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被告的目的不符合「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陳述,亦違背相關條文,為規管交通及運輸的立法原意。
控方重申,車主個人資料敏感,不可在毫無約束力情況下被使用。辯方回應控方的陳詞稱,該案關鍵在於「其他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的事宜」中的「有關」屬籠統用詞,以及本案中新聞採訪的議題,與交通運輸有否關連。
辯方:採訪明顯涉及公共利益
辯方指出,現時並無法例禁止傳媒查冊,認為傳媒採訪不時利用查冊,而採訪明顯涉及公共利益。而政府由50年代至今,並無就憂慮濫用查冊修例,運房局過往提出修改車輛查冊規例時,表明運輸署署長收取費用後無權拒絕提供資料,亦無權要求申請人交代索取理由。
辯方又指2015年傳媒提出的查冊約有2,800宗,質疑控方現在說查冊由頭到尾都不是供新聞報道之用,到底是否現實,而這影響蔡玉玲查冊申報用途時的心態。辯方強調,2003年署方要求申請者,交代用途屬引入行政措施,非法例要求;又指出法庭應就查冊限制演繹「謹慎處理」,「平衡私隱和查冊的問題應由立法會處理」。
辯方:追債、破產追討、離婚分配財產 都涉車牌查冊
辯方重申,公眾廣泛使用車輛,涉重要責任,牽涉人命、財產和經濟活動,不少法律程序需要確認車主身份,如追債、破產追討、離婚分配財產,但按現行3個查冊用途,只能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蔡玉玲為調查涉案車輛懷疑運送犯罪武器而查冊,符合「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惟控方反駁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從來都不包括傳媒報道和採訪。而有關用途選項上,申請人須清楚明白內容才作出選擇,不同意辯方所指的「被迫選擇」。
據相關《道路交通條例》,蔡玉玲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蔡負責編導的《鏗鏘集:7.21 誰主真相》於去年7月播出。同年 11月 3 日,蔡在住所被捕,事後被港台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