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荃灣10.1暴動案」周三(10日)續審。法官練錦鴻庭上筆錄時喃喃自語,說至少30次「暴力示威者」。惟制服第二被告的警員作供時同意無法確認該被告在事發現場作出暴動行為,當被辯方問及是否認同該被告「暴力示威者」,該警員稱「不知道」。(李智智 報道)
周三(10日)早上十時,區域法院續審該案,被捕的三男一女就暴動及縱火罪進入第三日審訊。庭上一眾被告表現疲倦和緊張,控辯雙方庭上就第二被告陳金國的控罪盤問證人。
開庭時,控方繼續播放警員的錄影片段,和多段來自香港電台、NOW新聞台、有線電視台和網媒「大紀元」的直播片段,展示在2019年10月1日下午荃灣海壩街和路德圍附近一帶的衝突情況。
時任新界南機動部隊 A大隊第4小隊警員19757朱秋明作供稱,當日下午約3時40分與隊員在眾安街和荃灣街市街交界向示威者推進。當時示威者向警方不斷拋擲雜物和磚頭,無視警方警告。
朱續稱,他收到該隊副指揮官陳文傑「charge 」戰術指示後,即與同袍向示威者推進,並進入海壩街,側身見到陳金國逃跑,隨即拉低陳的背包,並將其制服。當時陳戴白色頭盔、粉紅色防毒面罩,身穿黑衣和黑褲。及後,朱聯同多名警員,將其押至大河道天橋的行人通道。
控方證人:無法確認第二被告涉暴力行為
惟辯方盤問朱警員時指出,在眾安街和荃灣街市街交界至海壩街位置時,均無法認出陳金國案發現場曾辱罵警員、縱火、手持武器、敲打欄杆,以及投擲磚頭、雜物和汽油彈等暴力行為,朱稱「同意」。朱亦同意辯方所指,除了海壩街的警方防線,事發位置附近是四通八達,亦不知道陳如何身處現場。
辯方特別問及「charge」戰術指示,朱警員指其意指以最迅速驅散,遇見不離開的人,在合理懷疑下會作出拘捕。
辯方質疑警方僅憑裝束拘捕第二被告
但辯方質疑朱曾稱事發現場多達100人,「除警方防線咩人都可以經過」,而朱亦稱在海壩街首次見到陳金國時,並無任何動作,僅被人群阻擋去路,「為何就鎖定拘捕他?」朱稱,因示威者無理會多次警告,至收到上級「charge 」指令至少有10分鐘,但示威者仍停留現場,加上該被告的粉紅色面罩和黑衣裝束「吸引目光」,認為陳干犯非法集結,且距離又最近,故作出拘捕。
當被辯方問及是否認同第二被告「暴力示威者」,該警員稱「不知道」,辯方隨即稱:「唔知咪公道囉!」
另辯方質疑朱警員的口供紙有出入,包括寫錯案發時間,無提及制服陳金國時曾除下其黑布巾和泳鏡等。而朱在口供紙稱,陳在被鎖手扣過程曾叫「光復香港」兩次,惟在庭上稱「唔道記得被告係邊個過程講」,但強調對方曾講有關口號。
將會傳召5至7名證人
雖然第二日審訊時,控辯雙方詳細就首被告第一被告陳珩的控罪陳詞盤問證人,惟周三庭上,法官練錦鴻和控方在觀看片段時,用大量時間紀錄陳珩的動態。練官一邊觀看片段,一邊筆錄事發過程細節,描述觀察時喃喃自語說至少30次「暴力示威者」。
控方指控方指陳珩以白布蒙面、身穿黑衣、持淺藍色摺傘,把狀似橫額的物件扔向火堆。練官庭上描述影片觀察時,多次以「藍傘人」形容陳珩,又要求慢鏡翻看「藍傘人」出現的畫面,仔細逐格筆錄其行為動作,指「藍傘人」當時裝束和動作與「傘陣」中其他「暴力示威者」一致,「在旁用垃圾桶協助暴力示威者向前推動」,「在海壩街潑灑液體後,另一人在旁點火」等。其間,練官更一度取出藍傘證物,放在其席上模擬事發時擺放情況。
本案由本周一(8日)開審,預計審訊15日,據消息指,將會傳召5至7名證人。
該案原本有5名被告,分別為清潔工陳珩(40歲)、學生陳金國(20歲)、程式員李振文(26歲)、學生馮清華(22歲)、學生郭小琴(23歲)。五人否認暴動罪,陳珩另否認縱火罪。馮缺席上月聆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所有被告同被控在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同日同地和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