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導演張婉婷的獲獎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公映4天就被「腰斬」,原因是多位片中女學生控訴受不公對待。其中,事主對校方和導演的質問:「是學生重要還是作品重要?」引來各界反響。有學者指電影方為求效果而忽視「被拍攝的學生並非演員,是活生生的人要面對社會現實」,又指出「同意書不代表是『賣身契』」,尤其是對未成年人應循「兒童權利最大化」原則,應予對方反對的機會,而非以「默許」為辯解。事件亦反映,香港對於媒體處理未成年人的保障和私隱認知,落後於國際社會。
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講述6位「00後」英華女校生,由中一開始的10年成長故事,記錄個人、家庭和校園生活。電影原本備受讚譽,屬本地罕有紀錄片,榮獲第29屆香港電影評論學會大獎最佳電影獎,又參展多個國際電影節。
片中多位事主公開控訴校方、導演 漠視多次反對公映要求
不過,近日片中多位事主王卓聆、佘麗薇、江冰瀅,先後公開控訴校方、導演張婉婷及製作團隊,指他們漠視其多次反對公映的要求,在未獲全部6位主角同意下擅自公映。其中,有人疑被校方和製作團隊「誤導」而簽署「同意書(consent form)」,或以當初事主父母簽署的通告同意拍攝作「法理基礎」,威脅拒絕公映將承受法律後果,更指事主成年後仍有繼續參與拍攝已經給了「silent consent」(默許同意),甚至疑以「若放棄公映將令長年拍攝心血泡湯」等理由向主角情緒勒索,導致片中女生在不情願的情況下,成長私隱被公諸於世。而長期以「狗仔隊式偷拍」及剪輯手法,更令多位事前懵然不知的事主情緒受困。
香港知名單車運動員李慧詩更發文炮轟,該片的導演和團隊「無經知會和同意下」擅用其訪問片段。

公映4天後 突剎停放映
該片隨即成為社會謾罵的話題之作,公映4天後,張婉婷宣布於周一(6日)剎停放映。
同日,張婉婷於港媒《商台》一個節目中向有關事主致歉,並承認從無經王卓聆本人同意就公映。
張婉婷說:不好意思,阿聆(王卓聆)。你開心一點啦,我們現在不做了。你知不知道?所以令那些女生困擾,我要道歉……那一定是我們做得不足,人是比電影重要。任何女生想隨時離開不拍,這是隨便的。
張又對公映解釋指,過去一段時間在優先播放的「包場」期間,觀眾反應正面,故認為即使公映不會有負面影響。又指參演學生於2011年曾簽署公映同意書,隨後的放映活動,阿聆的家人亦有到場觀影,故認為阿聆已解開心結,於是在阿聆無簽署第二份同意書下決定公映。


學者:電影團隊「似乎將紀錄片當成劇情片去拍攝」
事件中,電影團隊是否真的顧及「人比作品更重要」?具資深新聞採訪經驗的香港傳媒法學者甄美玲接受本台訪問,她認為事件中電影團隊「似乎將紀錄片當成劇情片去拍攝」,「可能較側重作品的浪漫和感染力,而忽略了學生們不是演員,是活生生的人要面對社會現實」。
甄美玲說:他們(電影團隊)向來習慣拍攝劇情片,今次他們是當作文獻紀錄片(docudrama)抑或是劇情片來拍攝呢?演員要收通告要配合(拍攝),但他們(被拍攝的學生)並非演員,就要考慮即使是跟出跟入拍攝,引致不快,都有可能侵犯私隱。(團隊)亦沒有考慮被拍攝的是未成年人,其承受能力有多高。當然,要籌備一部電影至上映不簡單。團隊較為關注的是,將來電影能否拍成、剪成,到何處放映,而較為忽略他們(被拍攝的學生)不是演員。
學者:學生們不是演員 作為編導要把關
甄又稱,紀錄片近似新聞紀錄,追求寫實,該片以質素而言「的確好流暢、好真,但問題正是出在『真』。」
甄美玲說:太真都不要緊,而是這些如此真實的面貌,到底當事人有否機會可以提出反對?這套所謂的紀錄片,那些(女學生)不是演員,是否能承受衝擊,把自己非常私人的一面(曝光)?而當初並不知最終用處。當初知道會拍攝,但拍得多深入,她們並不知道。創作者用多少片段,她們又不知道。你有經驗,但被訪者沒經驗——一般人是沒有被訪經驗的,作為編導,你有創作自由、新聞自由,但要把關的。
學者:涉及未成年人範疇 應將兒童福祉置於首位
甄美玲亦認為,不排除校方對紀錄片的私隱和兒童保護的認知不足,處理學生的申訴時,傾向依賴對作為校友且是資深導演張婉婷的信任,以及「同意書」的效力。她指出,據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不論校方和電影團隊,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範疇上,應以循「兒童權利最大化」原則,將兒童福祉置於首位。
「同意書」不是「賣身契」 學生有權「說不」
談及備受爭議的「同意書」,甄美玲稱,這在香港並非強制性,一般而言,媒體行內在採訪拍攝前均甚少要求簽署書面同意書,除非內容的涉及範圍廣、敏感複雜。不過,以新聞界為例,記者在製作過程中盡量會與受訪者詳細溝通,以免令受訪者承受不必要的困擾、風險和後果。
甄又指,在事件中,就算製作方得到家長「同意」和學生「配合」,但「同意書」並非「合約」、更不是「賣身契」,而作用主要是協助雙方日後若有爭拗,甚至上法庭時,「釐清大家當時同意的事實」。她重申事主非合約演員,和電影方非僱傭關係,更有權「說不」。
而據今次事主向媒體提供的同意書內容,當中主要涉及拍攝範圍、版權和播放權。甄認為,有關同意書內容「寫得太闊」,質疑事主和其父母未必詳細知悉「對方想點」,只能靠「信」字。而校方和導演依賴個人主觀「以為對方會同意」,而非得到事主明確清楚地表達的「同意」。
香港在未成年人和私隱的保障、認知均存有不足
甄指出,較先進的歐盟和英國,當地已不斷針對未成年人的私隱保護去更新法規、法例,註明對兒童享有發言權、福祉、身心健康和安全等權利,要求製作人事前必須取得兒童、父母、監護人的知情同意書。而內容上亦會平衡言論自由下,詳情列明內容確保對方知悉自己的權益,例如在何情況下可反對、刪改,確保對雙方公平。此外,更額外有肖像權,以及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近年均有不少成功的相關案例。
但相比之下,香港就較為落後,社會整體未成年人和私隱的保障、認知均存有不足。香港只有一條成文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負責的私隱專員公署僅引歐盟、英國等先進國家的最新發展和指引供業界參考。而本地執法上,公署主要依賴投訴,再據現有條例演繹去判斷是否違法,繼而要求停止、更正和罰款。甄又指,香港甚少針對媒體的私隱官司,「告誹謗較多」,加上打官司成本高,面對龐大媒體機構,對未成年人而言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她強調「今次值得社會重新思考法律、道德規範應如何與時並進」。
記者:李若如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