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料或將於4月通過的《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擬提高犯國安罪行囚犯在獄中行為良好可獲假釋或提早釋放的門檻,須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獲考慮,大大改變過往的減刑原則。相關修例將具追溯力,換句話說,待判刑、已判刑或待審訊的所有國安相關案件被告同受影響,包括民主派初選「47人案」、《蘋果日報》案等被告,在「23條」生效後將更難減刑。有關注囚權及前人權組織人士指出,變相將減刑決定賦予懲教署長,政治犯不但更難獲減刑,獲釋後亦可能受到嚴密監管,相信認罪將成趨勢。

提高覆核刑罰門檻
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周一(11日)連續第4天開會,逐條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根據上周五(8日)刊憲並公布全文的草案,草案擬修訂《監管釋囚條例》,在現行的囚犯假釋制度上,加上如屬國安罪行囚犯,除非懲教署長信納把其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會將個案轉介給向合資格囚犯發出監管令的「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另外,草案亦擬修訂《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以同樣的條款為國安罪行囚犯,向「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申請覆核刑罰增加門檻。兩項修訂同樣列明「為免生疑問」,有關條款不論「囚犯的刑罰是在該款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均適用。因此,2021年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被判囚9年的《港區國安法》首名被告唐英傑,日後申請保釋或亦受影響。此外,受影響者亦包括目前審訊中或待判的多宗國安法相關案件被告,包括《立場新聞》和《蘋果日報》案、「47人案」等。

梁天琦、黃之鋒曾在囚表現良好而減刑
《明報》日前 報道,港府針對過去有國安案件被告出獄後,在假釋監管期內潛逃,因此積極考慮修例,收緊囚犯提早獲釋的門檻。當局指做法沒有改變法庭判刑,不存在「變相加刑」問題。
現行《監管釋囚條例》規定,監管釋囚委員會可命令「因其工作勤奮及行為良好」的任何囚犯,在接受監管的條件下提早釋放,囚犯可獲扣減最多三分一的刑期,而過去亦曾有涉政治案件囚犯因此受惠。例如在2018年6月,因涉旺角騷亂案暴動罪和襲警罪成立,被判囚6年的社運人士梁天琦,由於他在獄中行為良好,懲教署按法例扣減刑期後,提早於2022年1月出獄。此外,目前因「47人案」繫獄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9年5月因2014年佔領旺角案,被控違反法庭禁制令判囚2個月,當年亦因表現良好提前於同年6月中旬獲釋。
懲教署持減刑權力
長期關注囚權的社工劉家棟接受本台訪問時分析,修法後懲教系統將有很大的改變。
劉家棟說:「在高等法院上,法官曾提及懲教署減三分之一,其實是不關法庭事的,因為這個是屬於懲教機關的酌情權,所以司法系統是不應該干預這個系統的,但是現在立法明文都規定了懲教署的權力,也都指明懲教署是有這樣的權力,希望他可以不減(刑)。」
分析:出獄或受到嚴密監管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分析指出,「23條」實施後實際上賦予懲教署長很大的權力,他預計之後的政治案被告選擇認罪會比之前多,因為政治犯失去了在囚期間「行為良好」去爭取減刑,認罪將成為審訊及在囚時減刑的方法。

潘嘉偉說:「在法庭判刑,法官見到你是有認罪的,在法律上不能不讓被告減刑,因為認罪是考慮減刑的因素,而判例一定是這樣做;但現在不是,加上這個條件,多了人為因素,是懲教署長決定才可以。」
根據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12條,中國公民若「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便可被禁止出境。潘嘉偉指出,大陸的政治犯在審訊前,他們的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人權律師唐吉田多次申請往日本出席女兒的喪禮亦不成功。
潘嘉偉說:「(在大陸而言)他會覺得你出境,只要一句『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李和平與太太王峭岭就是用這個方法,不讓你出境。之後香港會否變到這個做法真的不知道,亦是有可能,因為他們(入境處)好像沒有後果。」
雖然「23條」沒有寫明涉及國安的政治案件,釋囚出入境權利將受限制,但潘嘉偉擔心,「23條」立法後,可能對香港這類釋囚的監控更嚴密。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適用所有長刑期囚犯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入獄時超過14歲、出獄時未滿25歲的少年囚犯,出獄後必須接受為期一年的「監管令」。因《國安法》相關案件被控分裂國家及洗黑錢罪成判囚3年7個月的「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去年6月刑滿出獄,12月在懲教署監管令期內獲批准離港到日本旅遊,但他其後違反監管令拒絕回港,轉赴英國尋求政治庇護。
至於《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適用於所有長刑期囚犯、被判處無限期刑罰而正在服刑的囚犯、青少年囚犯以及被移交囚犯。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