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唐英傑案」將於下月開審,唐英傑就律政司決定審訊不設陪審團,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周一(10日)在高等法院審理,《國安法》與《基本法》的法律矛盾再次於庭上受爭辯。《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李運騰因聆訊逾時,料下星期才作出裁決。另律政司擬加控唐「危險駕駛」。(李智智 報道)
該司法覆核聆訊於周一早上10時開審,大批警員在法院一帶巡邏及戒備。已還押逾9個月的唐英傑(24歲)精神不俗。
唐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案件排期於6月23日開審。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引用《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決定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戴啟思:陪審團制度是基本權益 非針對第 46 條違憲
代表唐英傑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形容陪審團制度屬香港悠久傳統,亦是港人的基本權益。
戴指出,今次司法覆核並非挑戰《國安法》第46條違憲,而是針對程序不公。他稱,律政司司長並無提供足夠理據和引用第46條而拒設陪審團,無事實證明支持理據,亦無予以申請人回應的機會,就剝奪申請人在《基本法》第86、87條所保障的權利,有違程序公義。他強調,公平程序能交由法庭決定。
對於律政司一方引用北愛爾蘭的案例稱,當地的刑事檢控部門同樣有權安排部分案件,在不設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唐英傑一方回應指出,有關部門會解釋相關原因,但律政司今次決定並沒有提供正當理由。他重申。《基本法》確保香港享有陪審團審訊的原則,並非單純的「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
戴強調,陪審團具確保審訊公平和獨立性等獨特價值,「若他們對法例反感,或認為檢控不公、控方施行高壓手段,可行使權利裁定被告無罪」。
但李官隨即反駁,指陪審團需要按照法官的法律指引和庭上證供事實作裁決,不應期望陪審團因不認同法例而令被告脫罪。
律政司代表:國安法賦權有強制性 不須解釋
孫靖乾資深大律師代表律政司一方稱,《國安法》第46條寫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涉外在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發出證書指示。他又指出,當中寫明「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反映有一定強制性,「並沒有規定必須說明原因」。
他又稱,《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沒有賦予被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選擇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受審的權利。《基本法》第63條指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認為是次剔除陪審審的決定屬程序性決定,除非該條文違憲,唐才可申請司法覆核。
但李官多次重申,律政司雖有權作出決定,但仍須提供正當事實證據證明其理據。他多次打斷律政司一方稱,今次聆訊爭拗點並非違憲和條文問題,而是律政司所作決定的理由和程序問題。
律政司加控危險駕駛致嚴重傷害
李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於下星期頒布書面判詞。李官亦透露,律政司再申請加控唐一項危險駕駛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形容「該罪行與《國安法》無關」。據悉,唐一方反對,高院排期 6月7日處理。
另聆訊期間,李官一度稱他無法下載《國安法》條文的英文版,笑稱「是否因為英文版非官方版本」,又問律政司代表能否提供副本。
唐英傑被指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向警方,成為首位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