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權利受保障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已非萬應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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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就一間小學試題外洩的案件,判律政司終極敗訴,裁定被告人使用自己的手機通訊或拍照犯案,不能引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案中四名教師維持無罪原判。這條一直被廣泛應用於檢控包括偷拍等多項罪行的控罪,面臨重大考驗,更可能衍生其他關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問題,多位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呼籲政府盡快修例,以平衡執法及社會個人權利。(覃曉言 報道)

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小一入學試試題外洩案,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周四(4日)一致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今次案件的爭論點是如何詮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是否涵蓋使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犯案。

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中,涉及目的是不誠實地使自己或他人獲益的犯罪行為的條文,是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行為。根據法例的文本、文意及立法目的,「取用」是指未獲授權下使用不屬於犯罪者本人的電腦,「取用」一詞,與使用自己設備的情況是格格不相入。

至於律政司上訴時曾提出,科技日新月異,有人利用自己的電腦透過電子銀行、網上購物等平台,進行欺詐、偷拍或上載色情影片等不法行為,但《電腦罪行條例》於1993年立法時未能涵蓋,為確保良好公共政策,法院應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行條文作更寬廣的詮釋。

終院駁回有關論點,指出這不是法院職能,強調法院是確定法規的目標,再給予詮釋,而不是提供理想的政策或識別政策目標,再作詮釋。判詞又提到,該案或會衍生其他關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法律問題。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向本台表示,日後難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檢控偷拍案,港府應修訂相關罪行涵義,而目前暫緩的案件,或有可能引用今次判決重新檢視,但已判刑及已過上訴期的案件,則不能被推翻。

湯家驊說︰特區政府要考慮一下,是否應該要在其他罪行的定義寫清楚去包括這些(偷拍)不當行為,例如非禮罪可否有一個更廣闊的定義,或者侵犯私隱會否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從一些其他的方法去考慮,又或者將不誠實使(取)用電腦罪的涵義,透過修訂法例去更改。已經判刑及已過上訴期的案件,就不能再推翻,但未審理、或已審理仍有上訴期可以上訴的話,就可引用終審庭的判決,重新檢視相關裁決及法律要求。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指出,律政司一直濫用「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今次判決可提醒律政司不應再將法律條文無限擴大,以達致某些社會效果,應透過正式修例去處理。

郭榮鏗說︰這一條條文其實是被律政司多年來濫用,今次的判詞除了解得清楚之外,亦提醒律政司以後不要再胡亂解讀,或者無限擴大一些法律條文,以達到一些所謂的社會效果。法庭最終亦寄語,律政司如果認為有任何法例,是未能達到他認為應該達到的社會效果,以及懲罰應有的罪行的話,其實他是應該透過正式修法,以修改法例的方式去做。

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楊岳橋亦稱,這次終有機會讓終院重新審視,並清楚界定條文,指保安局是時候做實事,盡快修例,以保障港人的上網自由和安全。

律政司目前有約13宗暫緩的相關案件,包括兩名考評局前口試主考員疑利用手機,向教育機構補習名師夫婦洩露中學文憑試的保密試題,四人全部未答辯。

律政司回應表示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律政司會與執法部門緊密聯繫,以確保其他相關案件得到適當處理,如檢視是否繼續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作出檢控,或考慮改控其他控罪。

案情指協和小學三名女教師於2014年透過使用智能手機,向同樣是小學教師的女性朋友洩露協和小一入學面試試題,四人於2016年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不成立。律政司向高等法院上訴被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