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四年前立法會內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四星期,他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被法官陳嘉信駁回,維持原判,需即時入獄。
梁頌恆到法院聽取判詞,宣判前他表示已經有心理準備要入獄,又指已計劃上訴至終審法院。
梁頌恆和游蕙禎2016年被指宣誓無效後,於同年11月與三名助理企圖闖入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四周。梁頌恆不服上訴,法官陳嘉信宣讀裁決,駁回梁頌恆定罪及刑期上訴。
判詞指,即使梁頌恆真誠相信他有權進入會議室,也不代表肆意衝擊保安防線,可免受法律懲處,而案中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了合理的界線,屬非法武力,認為原審裁判官正確裁定,梁頌恆必然知道其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原審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至於刑期上訴,法官指案件涉及過分武力,不能以「自救」作為辯解,又指控方提出案件暴力程度令多名保安受傷,有預謀下犯案,暴力衝擊直接損害立法會尊嚴,加上梁頌恆不作求情,亳無悔意,即時監禁四星期是合適,絕非明顯過重。
梁頌恆代表律師郭憬憲指不會申請保釋,他即時入獄服刑,而同案的游惠禎放棄上訴,前年已服刑完畢出獄。
本案源於梁、游於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但10月12日宣誓就職後被指宣誓無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押後為兩人再監誓,並發信知會兩人,惟政府後來入稟法庭稱兩人宣誓無效。11月2日,立法會會議廳外豎立告示禁止兩人參與會議。梁、游不理告示強行進入會議廳自行重新宣誓,情況混亂。梁君彥決定移師大樓二樓一個會議室開會。梁、游嘗試進入會議室但不果,下午1時聯同十多人再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