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年11月「理大圍城」,警方連日圍堵理工大學,四男涉在警方驅散時被捕,被控暴動及蒙面等罪,周四(27日)區域法院續審。多位警員作供時稱,向其被告作出拘捕和錄口供時,並無解釋拘捕原因和向被告確認資料,承認「不夠敏銳」,另不同意曾稱呼被告「死曱甴」,以及施以「拳打腳踢」。(李智智/劉少風 報道)
案中四名被告依次為學生勞俊坤(23歲)、測量員黃新民(28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歲)、電工鄭信達(40歲)。他們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黃、連另否認蒙面罪。
警員承認無作出警誡
該案審訊踏入第7日,控辯雙方續盤問證人。當中辯方針對警方拘捕和調查程序提問題。
警員鄭俊傑作供時承認,對第三被告連潤發作出的整個拘捕、搜身和要求交出身分證的程序中,並無解釋原因,亦在無作出警誡下,詢問第三被告身分資料和住址,又問出現現場和戴頭盔的原因等。當時於記事冊僅記錄該被告個人資料,事後押返被告紅磡警署時,才於記事冊補回後者兩條問題對答。
連的代表大狀質問,為何鄭警員整個過程都沒向第三被告解釋拘捕原因?鄭稱因顧及當時現場情況危險,一心只想盡快完成拘捕行動,不認同是「刻意」。
被告被拘時身上並無與暴動有關物品
大狀又質疑,為何鄭警員於警署向該被告所作的警誡口供紙上,未有詳細紀錄拘捕時對話內容,包括被告出現現場和戴頭盔的原因等,而該內容補回記事冊後,又無向被告確認。鄭承認「唔夠敏銳,有做到會更理想」,但强調完成口供文件紀錄前,被告中途已被刑偵人員帶走,事後他隨即被派其他任務。
另鄭亦稱,當時僅因獲警長指示和現場環境觀察,相信第三被告涉及暴動和非法集結而作拘捕,而驅散行動時與示威人群距離遠,聚集人群眾多,相隔見到該被告時已隔約20分鐘。而當時其身上並無搜獲與暴動有關物品,如汽油彈和索帶等。
否認曾呼喝第四被告「死曱甴」
就對第四被告鄭信達拘捕行動,辯方指出,警方曾對呼喝該被告「死曱甴」,曾用警棍打其頭部,又向其施以「拳打腳踢」。負責拘捕該被告的警員翁志勇(音譯)作供稱「不同意」,指出當時被告疑用手推開逃走,故僅用警棍打其左手,至被告俯地被制服就停下。翁又對辯方所指被捕後手指骨斷裂而赴醫院求醫,表示「不知道」。
兩位作供警員均稱,當時按現場表面環境證據,包括被告衣著和暴亂情況等,懷疑第三、四被告涉及暴動,同意當時不能在示威者中認出有關被告。
「大家專業啲!呢啲事唔應該由法官做!」
審訊期間,區院法官林偉權不時打斷,斥作供警員聲量太少,「唔好咁柔弱」,又問非所答;另又斥控方律師沒有對辯方不恰當問題即時作反對,「大家專業啲!呢啲事唔應該由法官做!」
該案審訊周五(28日)再續。大部分控方證人已完成作供,該案料共審訊10日,至下周二(6月1日)。不獲保釋的連潤發續還押,其餘被告則繼續保釋。
控方開案陳詞指,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7日佔領理工大學校園,不同團體人士前往理大附近一帶,明顯支持示威者。警方翌日凌晨約4時在彌敦道展開驅散,約百名示威者向警照雷射光、投擲磚塊和汽油彈,又築起傘陣。警方以橡膠子彈驅散時,十多名示威者跑入彌敦道524號吉野家旁邊的橫街,該四被告在巷內被捕,形容四人「在場鼓勵及助長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