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記者遭警員鏡頭前展示證件直播 私隱專員指違《私隱條例》促警尊重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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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場新聞》記者2019年採訪反修例運動期間,身份證和記者證遭警員在直播鏡頭前展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立案處理,事隔將近一年終有判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周二(22日)發表調查報告,判警方行為違反《私隱條例》。提訴的記者陳朗昇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歡迎裁決,要求警方跟進涉事警員,不排除日後向警方民事索償。(李智智 報道)

2019年12月26日,一名防暴警員於大埔超級城驅散群眾時,截查正採訪的《立場新聞》記者陳朗昇,並於該名記者的攝錄機直播期間,在鏡頭展示記者的身份證和記者證,公眾人士於網上直播清楚看到其個人資料。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早前就事件展開調查,並於周二(22日)發表調查報告,指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

去年12月底,《立場新聞》記者陳郎昇(右)在大埔採訪示威中被警員截停索取身分證。(香港《蘋果日報》直播截圖)
去年12月底,《立場新聞》記者陳郎昇(右)在大埔採訪示威中被警員截停索取身分證。(香港《蘋果日報》直播截圖)

署方調查報告指,涉事警員手持記者的身份證時,「實際上控制了該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的使用」。涉事警員在該名記者的攝錄機鏡頭前展示記者的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與他執行截查職務及核實該名記者身份的目的,在當時的情況而言,並不一致,亦非直接有關。由於沒有該名記者的訂明同意,《私隱條例》第58條的豁免條款亦並不適用,涉事警員在事件中如此展示記者身份證上所載的個人資料,不論主觀目的是否讓該名記者確認該身份證屬於他本人的,有關行為違反《私隱條例》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保障資料第3(1)原則。

專員提醒,前線警務人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上的資料,另指留意到警務處的《程序手冊》第76章內沒有提及保障資料第3原則(即資料使用者只可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於原本的收集目的上)及第4原則(即資料使用者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 以確保由其持有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或使用)的規定,建議警務處考慮修訂《程序手冊》,加入保障資料第3原則及第4原則的規定,確保警務人員注意並遵守有關規定。

專員建議警務處可針對前線警務人員截停搜查行動時的實際情況,作出風險評估,從而制定清晰的政策和指引,以及鼓勵警務處繼續加強培訓,建立持續的尊重個人資料私隱文化,進一步提升警隊的專業形象及服務質素。

記者在過去「反送中」運動採訪期間,經常遭受警方無理對待。(李智智 攝)
記者在過去「反送中」運動採訪期間,經常遭受警方無理對待。(李智智 攝)

案件投訴人陳朗昇接受本台訪問時候表示歡迎個人私隱專員公署的裁決,亦冀警方跟進該名違法警員。

陳朗昇說:因為私隱專員公署調查(裁決),警察投訴警察課就沒有調查,這個報告會交由投訴警察課,對該名警員作紀律行動。我希望警方作為執法部門應該要做好,既然該名警員是違反私隱條例,就應該有相應的懲處。

陳朗昇又表示事隔近一年終於有裁決,「總算有件好事」,不排除日後向警方作民事索償,認為判決可以令記者採訪時候有法律依據,保障個人權益。

陳朗昇說:其實當日被警員展示身份證,都認為無計可施,有人建議作民事索償,有這個結果之後,都會積極考慮。警察在我們採訪的時候經常有意無意(侵犯私隱),有時候會大聲讀別人的名字。今次記者可以有強烈的理據,當警察有這些行為,我們可以提醒他執法不可以犯法。

警方回覆本台查詢稱,接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有關事件發表的調查報告,亦會跟進報告提出的四項建議。警方認同涉事人員於事件中展示相關記者的身份證之行為有不足之處,已對有關人員作出訓斥,亦會參考調查報告之內容就事件作紀律覆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