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法理依據受質疑 林鄭指具法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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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香港段的「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依據,在社會受到質疑,特首林鄭月娥指有穩妥的法律基礎,而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只要兩地有協議並經人大常委會批准就是合法。不過有民主派議員認為,不能在沒有法理依據含糊照做。(戴維森 報道)

粵港兩地政府早前已經簽署「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但未有公布內容,亦未有交代當中的法律基礎。林鄭月娥週六(25日)出席法律週活動時致辭,指政府制訂政策必須考慮「法、理、情」三方面,才能經得起挑戰,得到社會接納。她以廣深港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的安排為例,指在「法」方面,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部門已經對《基本法》的不同條文作出深入研究,確保以「三步走」程序落實方案,會有穩妥的法律基礎;在「理」方面,「一地兩檢」能夠讓市民便捷來往全國各地,是發揮高鐵經濟效益的最合理安排;而「情」方面,「一地兩檢」符合民情、民意。林鄭月娥表示,部分人反對有關安排,不知是否對新事物的恐懼。

林鄭月娥說︰「一地兩檢」方案是合法、合理、合情,但是社會上仍有部分人士反對高鐵「一地兩檢」的安排,我不知道這是否如剛才蘇會長(律師會會長蘇紹聰)所講,對於新時代帶來新事物的恐懼、消極和固步自封。

「一地兩檢」安排是有甚麼法律基礎,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出席電台節目指出,難以引用基本法某一條例作「一地兩檢」法律基礎;而根據《基本法》第7條,香港有權處理境內土地資源,包括西九站的運用,只要人大常委會批准,粵港合作安排便是合法,不需要引用第20條。

梁愛詩說︰地區和地區是可以用協議作出安排,只要這安排對大家都有利,亦是雙方情願的。而且在程序上有一步交予人大常委會去批准合作安排。人大常委會的職責中,是有監督權,如果這個合作安排是違反憲法的話,人大常委會也不會批准。所以我覺得在法律基礎上和程序上,都可以做到合法。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回應,很難想像對方曾擔任律政司司長會作出這樣的言論。

涂謹申說︰如果你說基本法內有具體條文,某一機制、某一操作能夠指出,是可以符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而這基本法的條文就一定要指出來,不能說要指出那一條是困難,所以說既然基本法整體目的是要保持香港繁榮安定,做甚麼也可以?其實香港一直都有法治,按著基本法、按著香港法律,找出依據才能做。

另外,梁愛詩指出,合作安排訂明內地人員不可在香港境內執法,兩地口岸亦有清楚界線,旅客不會誤闖內地口岸區,所以沒必要擔心。

警務處長盧偉聰表示,在「一地兩檢」通過之後,警方會按法例要求及實際情況,在高鐵西九總站執法。他指,現階段仍有執法細節要商討,包括與內地的緊急事故應變小組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