痱滋警遇襲案 圍警總地盤工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

0:00 / 0:00

香港去年6月26日「反送中」運動期間,有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當日有便衣警員推跌一名女途人,遭多人追打;事後有地盤工人被控襲擊傷人及暴動罪。案中聲稱遇襲的便衣警張金福聲稱遭被告揮拳毆打,令他「爆咗粒痱滋,痛了一星期」。此案在區域法院審結,法官郭啟安周四(17日)裁定被告暴動罪名成立,至於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不成立,僅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這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亦是首宗涉及包圍警總被裁定罪成的案件。

今年26歲的被告岑曉麟任職地盤工人,早前否認暴動及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兩罪,但表示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

郭官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案中「控方三名證人均是誠實的證人」,並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張金福在庭上已經盡力向法庭道出當晚奉召返回灣仔警署當值時,沿途在他身上發生的所有事情,證供與片段大致脗合。

郭啟安的判詞指出,雖然辯方多次強調張是故意用手推開那名女子,但根據法庭觀看影片後,認為張當時並非故意將她推倒,只是他轉身時左膊撞到正站在他身旁的那位女士,並非故意,只因張金福身材比較結實,加上他當時正逃跑,才會意外地將那女子撞倒。

法庭認為被告庭上的供詞,只是利用張金福在擺脫和逃離示威者襲擊時意外撞倒一名女子的狀況,而將自己襲擊意圖說成是防止罪行或保護他人甚至自衛,有關的供詞明顯只是削足適履,並不可信。

至於襲擊控罪,郭官指張並無即晚到醫院驗傷,但當晚凌晨包圍人群已陸續散去,警員亦已清除警總一帶障礙物,因此張並非被包圍到無法往醫院驗傷或求診。他沒有選擇這樣做,多少反映證實其身體並未在受襲後有任何實際傷害、例如瘀傷或腫痛,更遑論明顯裂傷或甚至骨折,因此才毋須接受診治或止痛。

對於辯方要求法庭在沒有醫學證據佐證下,不應接納張確實受到身體傷害,郭官表示同意,指出張於作證時對於口腔內痱滋是否真的由於被告出拳以致即時爆裂,明顯並非十分肯定。縱使呈堂照片可見他口腔內的而且確出現傷口,但由於照片並非在他受傷當晚返回警署即時拍攝,而是在事後一至兩天才拍攝,法庭不能因此確定當中的因果關係。法庭澄清,如此說法並非質疑張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張發現痱滋爆裂,自然聯想到是因為嘴角受傷所致,想法十分自然。

郭官坦言,本案沒有醫學專家證據,但單憑日常生活知識,很多時痱滋若果不及時處理,例如在傷口處塗搽消炎藥膏,也會很容易自然爆裂。而因受襲而導致口腔內「痱滋」爆裂的情況,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這可能正因有關情況實屬十分輕微,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