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電召程式Uber的5名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及沒第三者保險等罪名成立,各判罰款10,000元及停牌1年,由於各被告表明會上訴,停牌將暫緩執行。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惠德裁決時指出,私家車電召服務與“白牌車”沒分別,載客取酬涉及乘客安全、車輛狀況、是否有保險,都需要受到規管。
裁判官相信控方已證明被告曾開車按乘客要求載至目的地,對於辯方指條例過時,未能規管Uber這種新的點對點載客方式,裁判官並不同意,指乘客和司機雖然沒有實質現金交易,但載客服務有商業目的,裁定5被告罪名成立。
警方前年以手機程式Uber電召車輛,拘捕7名Uber司機,其中2人認罪各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2個月。
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雋知對裁決感到失望,並指是違反香港人利益,律師團隊正研究裁決不排除會上訴。
對於明知犯法仍繼續業務,佘雋知指一直有與政府溝通,強調有本地保險公司願承保第三者保險,希望繼續推動共乘行業發展。
不過有Uber司機表示,為免違法被罰款及停牌,會暫停止接載乘客,直至Uber合法為止;他批評政府以舊法例限制新營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