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警毆打曾健超罪成周五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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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在香港佔領運動期間,毆打示威人士、前公民黨成員曾健超的七名警員,周二(14日)被區域法院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其中一名被告加控的普通襲擊罪亦罪成,他們要立即還押,案件押後到星期五判刑。(林國立 報道)

事隔兩年多,案件星期二在區域法院宣判,主審法官杜大衛於判詞中指出,遇襲的事主曾健超,承認自己當日在龍和道,將液體淋到警員身上後,被軍裝警員逮捕,然後交到其他警務人員,再抬去變電站,之後被警員拳打腳踢,法官信納他的證供可靠。

法官表示曾翻看錄影片段,新聞片段以及相片,認為證據都屬於真實,準確反映當時發生的事。7名被告警員,沒有將曾健超帶到其他被捕人士所在的旅遊巴,反而抬他到變電站,唯一目的是要襲擊曾健超,又指第3至第7被告,即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都有參與襲擊,包括捅、踩及踢曾健超。

至於第1和第2被告,總督察黃祖成和高級督察劉卓毅,雖然沒有親身參與襲擊,但看著事件發生,他們作為警員有責任停止其他人犯法,即使是同僚犯法亦一樣,認為他們不阻止同事毆打曾健超,是實際鼓勵及支持同僚的襲擊行為。

法官又指,曾健超的面部、頸部、左肩,以及鎖骨、腹部、背部的圓形的傷勢,都是在變電站襲擊造成,不過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所以裁定他們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改判一項交替控罪,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至於第5被告陳少丹,另外被控在警署內掌摑曾健超兩次,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法官裁決時表示,他重複詳細翻看相關的新聞片段,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7名被告罪成。

被告的律師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案發時正值佔領運動,涉案警員當時已連續長時間執勤,疲於奔命,又經常被人罵是黑警和警犬狗,承受很大壓力,各被告亦因本案前途盡毀,家人和生活亦受影響,希望能法官能考慮判緩刑,法官押後至星期五判刑。

案中事主曾健超指,目前案件仍未判刑,有很多變數,會留待判刑後才回應事件。

大律師石書銘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7名被告原本被控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可以判終身監禁,現在改控交替控罪,是最高判監3年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兩條罪的定罪門檻不同。

石書銘說:現在這條罪容易一些,因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需要證明那班人本身有意圖,造成一個嚴重的身體傷害,現在定的罪,不需要他們有一個意圖,蓄意去做成實際上的身體傷害,只要證明他們有意圖做一些傷害行為就已經足夠,傷害的程度亦比嚴重身體傷害低,瘀傷擦傷等都已經足夠。

案發在2014年10月15日佔領行動期間,警方在金鐘龍和道清場,示威者之一曾健超,被7名警員抬到添馬公園的暗角,被警員拳打腳踢。涉事7名警員事發逾40日後方被捕,案件去年6月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