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在尖沙咀警署外受傷的「爆眼少女」,早前發律師信反對醫管局向警方提交她的醫療報告,但警方直接向法庭申請並獲批手令,已取得相關醫療報告;女事主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等法院周四(12日)開庭處理,押後頒下書面判詞。
代表女事主的律師在庭上指出,曾在9月初三度去信警方和律政司,希望取得警方的法庭手令,並禁止警方存取她的醫療報告。
律師陳詞時以金錢比喻醫療報告,警方在不通知事主下無權提取其金錢,亦須將手令交給事主,以便尋求法律反對。但警方一直沒有回應,律師批評是不負責任及侵犯女事主的訴訟權,違反《基本法》第35條。
而代表律政司的一方表示,警方有責任調查嚴重傷勢如何造成,有關責任有時凌駕於個人私隱;警方在8月底已取得法庭手令,從醫管局取得女事主的個人資料和醫療報告,故女事主的律師信「來得太遲」,已「完全執行」手令,而基於公眾利益有需要將手令內容保密,若認為警方做法侵犯私隱權,女事主可循民事途徑索償。
事發於上月11日晚,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又投擲汽油彈,期間一名女子右眼受傷,有人質疑是被警方布袋彈所傷。
另外,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上月6日晚在深水埗購買十枝觀星筆後被捕,兩日後獲無條件釋放,他認為警方非法拘捕和錯誤扣留,導致他身體受傷及蒙受損失,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