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警總案:黃之鋒周庭林朗彥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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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和主席林朗彥,涉嫌去年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案件周一(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3人承認控罪,表示無悔抗爭,並呼籲港人在民主運動的低谷互相扶持。法庭裁定3人罪名成立,即時還押至下周三(12月2日)判刑。(劉少風 報道)

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案件,周庭早前承認「參與及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黃之鋒及林朗彥則否認全部控罪。兩人聽取法律意見後亦選擇認罪,3人在周一上庭前會見傳媒。

2020年11月23日,3人上庭前會見傳媒,表示無悔抗爭。(劉少風 攝)

黃之鋒說:因為我們選擇認罪,今天的案件應該會直接跳過審訊階段,亦都意味著3人有機會即時還押,面對著《國安法》的打壓、白色恐怖來臨,即使我們面對著監禁刑期,或者有機會被還押也好,在如此艱難的時候,我們仍想呼籲香港人,在這個低潮,或是民主運動的低谷中,互相扶持是更加可貴。

周庭表示,可能將面臨人生第一次入獄,雖然感到不安,仍呼籲外界繼續關注其他手足。

周庭說:我有可能在今天或不久的將來,有一個可能性,要面對我人生第一次坐牢,我對很多未知的未來,包括是將來的判決,有很多不安,但希望大家不要忘記,有很多或比我們犧牲得更多的手足們、朋友們,可能他們正面對更困難的處境,所以希望各位傳媒朋友,或各位香港市民,或世界各地的朋友也好,除了我們三個以外,也要繼續聲援和關注,不同的手足,包括「被送中」的12位手足,包括很多面對更重罪責的,更重、更嚴重司法程序的朋友們。

林朗彥指,已做好還押甚至即時入獄的準備,但無悔抗爭。

林朗彥說:我們這宗案件,是一個包圍警總的案件,我相信今時今日,無論由香港人自己的親眼所見所聞,以至是國際專家的說話,都顯示香港警察的合法性,是完全崩潰。包圍警總究竟是一個罪案,還是伸張正義、爭取民主的必要之舉?我相信香港人心中已經有一個答案,我們是無悔我們所做的抗爭,亦都會繼續堅持下去。

案件由裁判官王詩麗處理;黃之鋒及周庭由大律師駱應淦代表,林朗彥則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

法庭播放當日案發情況的片段,控方在庭上讀出案情,指黃之鋒「組織警總的未經批准集結扮演積極及領導角色」,並引述他在去年6月21日手持揚聲器的多段發言內容,包括要求警務處處長到場、撤回暴動定義等。

控方又指解鎖黃之鋒手機後,發現他在前一日在Telegram發訊息,提及包圍警察總部安排,並詳細列出時間表,包括呼籲市民衝過去警總、開投影機播放警暴片段等。

3人在庭上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涉於去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在場人士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亦承認另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同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至於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則指黃之鋒和周庭同日在灣仔警總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不認罪,控方同意不提證供起訴;而周庭早前已認罪。

代表黃之鋒及周庭的大律師駱應淦在庭上求情,形容兩人「法律上有罪,不過個別刑責上可以再斟酌」,包括牽涉暴力及參與程度等,明白政見不同人士會對包圍警總行為有不同觀感,但無論如何,法庭並非作政治裁決,要視乎案情及涉案人士年齡作考慮,而兩人都是年輕人。他指黃之鋒表現溫和,在呼籲市民包圍警總時,亦會叫人讓路予救傷車、的士過路;而周庭沒有案底等。

裁判官聽取辯方求情後,表示需要時間重溫案發片段,沒有為各被告索取任何報告。裁判官指因周庭早前已承認控罪,故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大律師駱應淦稱,12 月 4 日為黃之鋒的大學畢業禮,希望可保釋外出。裁判官表示會早於該日判刑,定於12月2日,期間三人還押。黃之鋒還押前大叫:「各位頂住加油,知道各位外面更加辛苦!」

庭外幾十名市民到場支持,包括香港天主教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社民連成員梁國雄、前眾志成員袁嘉蔚等。警員在法院外拉起封鎖線,分隔傳媒和車輛出入口,在囚車離開法院時,大批支持者舉起「五一」手勢及高叫口號,亦有市民追車揮手道別。

口號:加油呀!之鋒!周庭!撐住呀!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2020年11月23日,近百名傳媒及支持者在法院外等候囚車。(劉少風 攝)
2020年11月23日,支持者向囚車舉起「五一」手勢。(劉少風 攝)
2020年11月23日,警員拉起封鎖線,並拖手阻行人通過。(劉少風 攝)

在案件開審前一天(周日,即22日),黃之鋒在社交平台表示,檢視控方證供並徵詢律師意見後,3人決定承認所有控罪。周庭亦在社交網發文,指自己有可能會即時入獄,若被判囚是自己首次進入監牢,若能平安度過,12月2日就要因《國安法》到警署報到,「難關一浪接一浪,只希望自己能繼續保持堅毅的心志」。

去年6月17日,即200萬人遊行反修例翌日,24歲的黃之鋒第3次出獄,事隔不夠一年半,黃之鋒再背負3宗官司6條罪,黃之鋒今次被判罪成後將會第4度入獄,預計面臨最高5年刑期。但按照香港法庭管轄權規定,該法院裁判官只有最高3年監禁判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