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名男子被控參與721元朗暴動,7人去年12月被裁定罪成,全部人還押至周三(22日)早上在區域法院求情,並在下月27日判刑。其中首被告林卓廷由代表大律師讀出由他親撰的陳情信,提及自己「深明過往自以為『是』的,今天已成『非』,更是罪,令我一直被囚,自由無期。對此,我無怨、無悔」,又稱祈求餘生「仰不愧天,無負於人」,而法官陳廣池聽畢後就關注,林在信中沒表達悔意,反問道:「毫無悔意,同唔同意?」此外,辯方為其他被告求情時,就指白衣人才是挑起事端的一方,令閘內人群忍無可忍作出回應,重申閘內人群所使用的武力相對克制,只是擲物和持消防喉射水,「唔係無差別攻擊」,望法庭接納各被告受挑釁下犯案;另亦提及各被告因本案面對的狀況,包括有註冊社工資格的被告不獲續牌、於政府工作的被告不獲續約;另有被告的父親在候審期間離世,以及原任國際投資銀行的被告在被捕後遭解僱且再無法在同一行業工作。辯方重申,案發至今5年半,各人深感煎熬,望法庭可酌情減刑。
法官聽取陳情前再播涉案逾百張相片
正因「47人案」服刑的林卓廷及其餘6人,今早由懲教署囚車押送到法院,身穿西裝的林卓廷對旁聽公眾露齒笑及揮手,有旁聽人士向他高呼「好靚仔呀」;其餘被告進入法庭後亦向旁聽席揮手微笑,多名旁聽人士就揮手回應,亦有人做出心形手勢,多位被告看來比較早前消瘦,期間有家屬疑似拭淚。
法官陳廣池今在開庭後陳情前特別提醒辯方,指各被告已提交書面求情,為簡化及節省時間,書面求情內容無需逐頁全部讀出,只需簡潔提及重點和求情關鍵,惟同時強調法庭不會肆意壓縮時間。另外,他特別提及其「觀察」,指在裁決時刻意構思以兩個颱風概念,令公眾容易理解關於「上集、下集嘅分界線」,好令審訊重點跟2019年大規模暴動有所不同,並指既是辯方重申的客觀事實,亦為控方接受,而若有人細讀百頁裁決書,或多或少會明白判案重點和基礎、概念,不以有色眼鏡了解情況,更指是以前無古人做法,「夾附咗146張照片」,以相片更清晰說明法官看法,「呢146張相片刻意地擺上嚟支持法官文字上裁決」,惟他留意到相片奇怪地少人引用,又指大家好多時只圍繞下集情況,直言情況「值得商榷」,因此在陳情前在庭上再展示該146張相片。
控方之後讀出各被告的背景,法官陳廣池之後開始播放夾附於裁決書的相片,並指其目的是「令到每一方當某一被告求情時,個環境係再一次顯現出嚟,令到求情喺呢個環境上,作出所謂務實同容易理解的求情情況」,強調法庭沒有新增任何東西,只重申裁決理由書內容,而多名被告看著屏幕就發笑討論。
官關注林卓廷是否有就案件協助警方錄取口供
林卓廷之後由大律師黃錦娟代表率先開始求情陳詞,強調原本罪責是由閘外白衣人非法集結開始,再發生暴動,閘內人群處於被動狀態,後作集體動作互相對峙,繼而有人按捺不住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直言暴動時間短暫,因白衣人衝入閘內結束,涉及林的時間可能更短,望法官考慮被告並無預謀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指林進入元朗之目的,是為收集證據向警方舉報,令警方將閘外白衣人繩之於法,林在到達元朗前有聯絡警方,又指明白法官不認為有關行為屬報案,但林表明希望警方盡快行動及加大力度驅散附近黑社會人士。
辯方又向法庭呈上警務處處長給予林卓廷致謝信件,感謝他向警方舉報721元朗站案件,當中提及調查後拘捕人數和罪名。辯方指林雖沒有報警,但在能力範圍內第一時間聯絡可協助的警員。
法官陳廣池就問及林是否有就案件協助警方錄取口供;辯方回應指林三度錄取口供及4次進行認人,續指林在現場多次嘗試化解衝突,嘗試阻嚇及希望阻止襲擊和調停,以行為嘗試降溫,雖被物件掟中但沒作還擊,又嘗試制止閘口白衣人「入嚟」,目睹有女士遇襲時就嘗試打開緊急門救人惟不成功。辯方重申,相關暴動只歷時短暫約10分鐘,期間林沒作出任何被法庭視為襲擊的行為,望法官留意白衣人追入閘內後,林仍盡力保護他人,如在車廂門口阻止白衣人施襲及著男士保護女士,最終林亦因此受傷。
辯方重申暴動範圍極細且不多於18 分鐘
法官陳廣池再提出,林在白衣人衝上月台前曾持長遮,進入車廂後再步出車廂,「施施然望來望去望下面」;辯方回應指林當時是觀察是否有人遇襲,亦曾嘗試步出車廂欲協助被白衣人襲擊的男士,雨傘非「特登搵嘅武器」,而是有人交給林,原意只為保護自己,重申該時間行為非控罪核心,「係下集」,重申望法庭留意林整體行為。
就法官在裁決中指林的Facebook帖文有「磁石效應」,辯方回應指,發文與案發時間頗接近,帖文無提及林的位置,質疑到底有多少人因看到帖文而前往現場,似乎看不到直接關連,又指即使看到帖文,前往元朗亦需時,「除非有人喺隔離睇住捕住」。惟法官反駁:「你知唔知道,法庭點解刻意地,亦都公平地用4個字『磁石效應』?法庭唔會話3個帖文,係第一被告號召天下啲人上嚟元朗,所以我用『磁石效應』呢個字咁解。」
辯方之後再指,法庭認同案件發生屬偶然,惟陳官指「當有一個活動一路咁積聚落去,原先可能偶然,變咗積積吓唔係偶然」,著辯方不要把聚集說成偶然,否則有違其意思;辯方就重申,此案非預先計劃的暴動,林卓廷到元朗不知會發生何事,強調案件屬特殊和例外情況、與2019年很多暴動案件不同,閘內人士亦非全部參與暴動,亦未有證供顯示閘內人士行為令他人受傷;而暴動範圍極細、只限付費區,且不多於18分鐘,林亦非整段關鍵時間參與。
林卓廷求情信指不知何時可父子團聚
林卓廷的代表大狀黃錦娟之後讀出由林卓廷親撰的求情信,提及過去幾年對林而言非容易日子,但不論如何林都會積極面對,就如信中所指,「雖然佢冇自身嘅自由,但佢仲有選擇自由,選擇用乜嘢態度面對困難,佢會燃亮內心嘅光明,會繼續讀書運動,磨練自己身心靈」;又提到林自覺最難的不是置身牢獄,而是因為其個人選擇,令家人要與他一同面對,亦因服刑而無法照顧至親,令他深感內疚,尤其由中二開始認識,稍後結婚的太太,以及經常探望他的雙親,續指林的父母探望林,「對佢嚟講衝擊喺邊度?尤其當見到老人家萬水千山去赤柱,對於老人家相當不容易,唔知嚟緊日子仲可以嚟得幾多次……爸爸同佢講會等佢出嚟」。
黃錦娟表示,林不知何時可以父子團聚,懇請法庭輕判,「令佢眼中咁遙遠飄渺嘅夢,都未必唔可能達成」,強調林會過好每一天,「雖然唔知幾時先可以獲得佢嘅自由,但會期待自由團聚呢一日」。黃錦娟之後讀出林的求情信結尾,期間一度哽咽:「佢會喺牢獄入面仰望星空,在高牆下向遠山舉目,遙望飛鷹、白雲、青天,希望仰不愧天,無負於人。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鴻飛哪復計東西?希望法官感受到佢用正面態度面對人生。」
法官陳廣池聽畢後就問:「縱然第一被告文筆舒暢地寫出求情信,亦都引用詩句諺語都好,佢沒有一啲悔意喺度,你同唔同意?毫無悔意,同唔同意?」黃回應指,法庭量刑時應考慮林的罪責,林亦接受法庭的裁決,重申林當時「係做佢認為應該要做嘅嘢」。
引白衣人暴動案指量刑起點應低於3 年半
辯方另引用白衣人被控暴動的區院案件,指該案量刑最低被告為3年半,如法庭接納白衣人暴動較嚴重,則本案量刑應低於3年半;惟法官陳廣池聞言指該名白衣人「名不見經傳」,但指林到場後,有人向林及其助理匯報情況,可見林「並不是一名不見經傳嘅人,唔係話路人甲路人乙囉」,關注有社會地位的人情況是否不同。辯方就重申,林的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身分不應加重其罪責,其身分亦沒有起任何作用。
各辯方之後在陳情時,亦引用白衣人暴動區院案「黃英傑案」、上訴庭案「林啟明案」,重申閘內人群被動,白衣人才是挑起事端的一方。其中代表第六被告尹仲明的大律師就提及,本案情節較白衣人案輕,因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有預謀犯案;該案的暴力程度高,除暴動外亦牽涉傷人罪等,而該案被告黃英傑無實際暴力行為,量刑起點為3年半,重申本案應量刑起點低於3年半。
代表次被告庾家豪的大律師亦指,相比手持木棍的白衣人,閘內人士當時所用的最大武力只是擲物、持喉持水,強調閘內人群使用武力相對克制,「唔係無差別攻擊」,亦非挑起事端一方,只是在有組織、配備武器的白衣人群挑釁下作出回應。另有辯方就引用非白衣人涉英龍圍暴動的區院案,指該案涉及非白衣人先集結,再引發肢體衝突,而主審法官認為暴動有預謀,採納3年作量刑起點,相反本案非有預謀,嚴重程度較低,望法庭採納低於3年的量刑起點。
重申閘內人士受挑釁下才作出激動行為
代表第7被告楊朗的辯方就指,事件開端在於一名女子被白衣人襲擊,出現「第一滴血」,至白衣人手持武器出現,無緣無故威脅及施襲,白衣人即使聽到已報警及「警察嚟緊」亦無動於衷,甚至變本加厲,致閘內的人忍無可忍作出不當行為,重申閘內人士受挑釁下,或被憤怒和激動「沖昏頭腦」,因而作出激動行為,而被告亦無法「沉住氣」選擇射水,望法庭接納他受挑釁而犯案作求情理由,重申閘內人士非想破壞設施或阻延警員執法,非有預謀擾亂社會,被告大部分時間表現克制冷靜,甚少作出激烈行為,被人持傘「篤」頭時亦只是後退,沒有指罵對方。
不過,法官陳廣池就質疑,指相片見被告楊朗打算跳過欄杆,「佢係最激動嗰個喎,冇人夠膽跳欄走出閘外喎」;辯方不爭議楊曾跳起,重申他大部分時間克制,亦承認射水是激動行為,但行為僅持續一分多鐘。另指楊朗有良好品格,是「以為自己做緊好事,但結果不似預期」,承諾不會重犯,望法庭考慮他「罪有應得,但情有可願」。
被告因本案分別被解僱及料失社工牌照
辯方續陳情提及第3被告陳永晞和第4被告葉鑫昇,指兩人居於元朗,第3被告陳永晞案發時獨自在閘內長時間站在一旁,雖曾使用消防喉約10至20秒,但水力不強,無引致任何人受傷;辯方又提及陳於2019年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疫情期間協助抗疫,他原於國際投資銀行工作,因本案而被解僱,業內其他公司亦不再考慮僱用他,無法在同一行業工作,惟陳沒有放棄,尋找微薄收入工作,更於2023年與現任妻子結婚。
至於第4被告葉鑫昇當晚正途經元朗站回家,參與程度低,僅在場逗留數分鐘,而他自2008年在社福機構任活動助理,其後半工讀,後考獲註冊社工資格,致力服務長者,惟去年被社工註冊局通知不獲續牌,他轉職福利工作員,需下調薪金,定罪後亦很大機會無法恢復其社工資格。辯方另提及葉與太太育有兩子,分別14歲和10歲,望法庭考慮其妻兒的特殊情況酌情減刑;辯方同時呈上20多封來自被告妻子、長子、上司、同事、服務對象的求情信,全對葉有正面評價,而由葉親撰的求情信,亦表示已真誠反思,感到無比自責,望法庭從輕發落。
本案發生至今約5 年半望法庭可酌情減刑
辯方又提及第5被告鄺浩林畢業後任西廚,案發當晚同樣因下班途經元朗站,見有事發生才逗留,而鄺的父親於2022年去世,鄺自覺本案引起其父的不幸而深感自責。辯方另同意法官指,第6被告尹仲明起初因「八卦」而留在現場,只曾掟水樽望分散白衣人注意,並非擔當帶領號召角色。被告在求情信中表達悔意,其上司和前同事亦撰信讚揚他工作勤奮,工作以外行為仗義,包括向拾荒者捐贈月餅券,即使入息不高,仍資助外甥女大專學費、義助內地學生等。
第2被告庾家豪在案發時於政府熱線中心工作,因本案不獲續約失去工作,辯方指被告在案發時只想保護他人,一時誤判犯下本案,如可重新選擇,他不會有同樣的處事手法。辯方同時指出,本案發生至今約5年半,絕非一個短的等待時間,雖然並非控方有檢控延誤,但指各被告面對沉重壓力深感煎熬,故望法庭可酌情作出減刑。
案件編號:DCCC1106/2020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