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3白衣人認暴動及串謀傷人罪 判囚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

香港三名男子被指參與元朗7.21襲擊事件,早前承認暴動及串謀傷人等罪,周四(23日)被判刑入獄4年8個月至5年3個月。法官指三名被告積極參與暴動中最嚴重、最暴力部分,分別打人及指揮其他白衣人,暴動歷時34分鐘,而呈堂錄影片段顯示元朗站付費區內「血跡斑斑」,受傷人士情況較案情撮要顯示更嚴重。又指白衣人當晚恍如行使集體私刑,引起極大恐慌,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官指呈堂片段顯示「付費區內血跡斑斑」

三名被告為吳偉德(現39歲,保安員)、王浩昇(現29歲,地盤工人)及鄭文傑(現44歲,商人)。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人。

3人早前已承認暴動罪,當中兩人另承認串謀傷人罪,其中鄭文傑的串謀傷人罪則獲存檔法庭;案情指,吳偉德案發時曾襲擊3人,鄭文傑涉兩度以藤條揮向付費區內人士,而王浩昇則曾向車廂方向投擲物品等。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刑前先分析案情,指本案暴動涉及100多人,為早有預謀,白衣人手持「保衛元朗」、「保衛家園」的牌及藤條、鐵通、木棍等武器,直接前往付費區,襲擊付費區內人士,暴動歷時34分鐘,導致多人受傷,而呈堂錄影片段顯示元朗站付費區內「血跡斑斑」,指受傷人士情況較案情撮要顯示更為嚴重。

官指白衣人當晚恍如行使集體私刑

法官強調,白衣人當晚為無分別地攻擊他人,在場人士受到的威脅極為「逼近」,且不讓任何人離開付費區,引上訴庭判詞指相關作為,等於非法禁錮,令被襲者無法離開,並指當2019年全港持續不斷發生騷亂時,本案暴動「令不同政見人士關係造成完全破裂」。

法官續引述上訴庭判詞,批評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自行執法,又濫用國旗將其綁在藤條毆打無辜市民,當晚恍如行使集體私刑,引起極大恐慌,故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以大篇幅批評書面求情陳詞

至於各被告角色,法官指3名被告積極參與暴動,雖非首批到達現場人士,但參與最嚴重、最暴力的部分,有份對人施襲,其中鄭文傑承認用藤條指示他人步向閘機,更站在白衣人前線,與辯方指其角色次要說法南轅北轍;就辯方稱吳偉德曾作調停,法官指聽不到影片顯示吳曾說停止挑釁,而他其後指罵車廂內人士態度兇惡,可見並不冷靜。法官更以大篇幅批評辯方書面求情陳詞,引述吳偉德、王浩昇方指被告一時衝動犯案,惟反駁吳偉德當晚戴手套襲擊付費區內人士,王浩昇就於南邊圍集合時應已意識到會對付黑衣人,案發時亦戴口罩掩飾身分,可見明知白衣人作「私了」仍參與暴動,而兩人承認「串謀」傷人亦與衝動傷人說法不符。

批辯方引述案例無參考價值

另外,就吳偉德方和鄭文傑方引述的白衣人「王志榮案」的上訴判詞,法官指該案與本案判刑毫無關係,斥辯方陳述「浪費法庭時間」;而鄭文傑方的書面陳詞引用數個區院案件判刑理由,並稱之為「案例」,法官就明言區院判刑沒有任何約束力,重申並非案例,並如上訴庭所言是毫無參考價值。

法官最後指,3名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較首宗白衣人暴動上訴案中的被告林啟明更為嚴重,故以監禁7年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另以監禁2年作為串謀傷人罪的量刑起點;吳偉德最早認罪獲全數認罪刑期扣減,就兩罪分別判囚4年8個月及16個月;王浩昇和鄭文傑較遲認罪,只獲部分認罪扣減,暴動罪同判囚5年3個月,王浩昇則就傷人罪被判囚18個月,而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兩被告所涉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編輯:潘加晴 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