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黎智英控《大公報》誹謗 申審訊設陪審團官月內判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20 年入稟高等法院,指《大公報》當年報道他欲棄保潛逃的文章誹謗,要求法庭頒令《大公報》致歉及賠償。《大公報》否認指控,案件周四(3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黎一方申請審訊設陪審團,透露黎智英打算就本案作供,而本案證據不涉及複雜文件,惟因《大公報》是本港廣泛流傳並擁有大量讀者的傳媒,案件涉公眾利益,故審訊應設有陪審團,以就被告是否具惡意作出裁決。《大公報》一方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反對黎方提出的要求,指本案若由陪審團審理,法官便不能在審訊前閱讀文章,或向法律代表提問以澄清疑惑,又指陪審團須一併閱讀《大公報》其他報道,以評估被告發布文章時的思維狀態,可能需更長時間審視文章,故交由法官審理較好。法官歐陽桂如將在本月內頒下書面判決。

黎一方指報道明顯非評論 報道屬客觀事實辯護才可成立

原告為黎智英由大律師林嘉仁代表,被告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及時任註冊編輯賈西平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同案被告賈西平及其代表今沒有到庭應訊。據悉,黎一方將終止針對賈西平的訴訟。

原告在入稟狀指,《大公報》於2020年6月25日發文誹謗原告欲棄保潛逃,以頭版刊登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的文章,相關內容涉及誹謗字眼,原告一方認為字眼惡意指控黎計劃非法離港、棄保潛逃,構成誹謗,有損黎的聲譽,要求法庭下令禁止繼續發布誹謗報道,並要求被告賠償和刊登道歉聲明。《大公報》否認指控,另一被告賈西平則沒作回應。

今次聆訊的爭議,涉及法庭是否應為這場民事審訊設陪審團。黎一方在庭上表示採納書面陳詞,並稱除涉案報道外,本案證據均為口頭證供,不涉及複雜的文件,原告僅要求陪審團作出一個裁決,即被告是否具惡意作出涉案行為,又指《大公報》的報道明顯並非評論,報道屬客觀事實,其辯護才可成立。

《大公報》認為交由法官處理較好

黎一方續指,黎就本案打算出庭作供,另提及雖然原告打算呈交159頁新文件,《大公報》一方亦有意依賴722頁文件,但主要為新文章、Facebook 帖文、新聞稿等,內容不涉科學及技術性資料,相信陪審團能夠處理及理解,強調原告為知名人士,所涉案件均受本地及國際廣泛關注,質疑《大公報》明知涉案文章內容虛假仍惡意發布,以損壞其聲譽,考慮《大公報》屬本港廣泛流傳的報章,有大量讀者,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力陳審訊應設有陪審團。

代表《大公報》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則反對,指近年誹謗案審訊多不設陪審團,而本案黎指控《大公報》惡意誹謗,有損其聲譽,法庭在評估文章造成的影響時,須同時考慮整體情況,如文章指有人可能潛逃離港,法庭須考慮《大公報》發布文章的思想狀態,包括文章內容是否有新聞價值、有否作出跟進調查、是否希望引起公眾注意等;而除涉案的百多篇報道外,陪審團需要一併閱讀其他《大公報》的報道,如〈黎智英表明參與佔中禍港〉,以評估報道的影響力與當中的內容是否屬實,再以此考慮被告的思維。

袁又表示,被告認為某些人將潛逃、逃離審訊涉及公眾利益,具新聞價值,而交由陪審團判斷涉案字眼和報章影響力等議題時,將感到十分苦惱,故不宜設有陪審團,認為交由法官處理較好,又預料被告一方對原告證人的盤問將延長審訊時間,故反對設陪審團。法官歐陽桂如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於10月內頒書面判決。

案件編號:НСА1989/2020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