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播的《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頭條新聞》,在2020年2月播出的一集,被通訊局裁定有污衊和侮辱警方的內容遭警告,港台工會及記協先後提司法覆及上訴,最終港台工會去年上訴得直,所有警告撤銷。通訊局不服,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上訴庭周四(6日)拒絕批出,並下令局方支付18萬元訟費。
案件涉及已停播的節目《頭條新聞》,在2020年2月14日播出的一集,內容中《驚方訊息》及《無品芝麻官》環節被通訊局裁定失實、污衊及辱警,並遭發出警告。港台工會及記協之後提出司法覆核,去年9月獲上訴庭裁定得直,成功撤銷所有警告。
通訊局在去年10月欲提出終極上訴,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並提出當中涉及具廣泛重要性的議題,包括《守則》中有關污衊和侮辱「社會地位」,是否應涵蓋一個更寬廣的定義、既定職業或專業能否構成「社會定位」?以及在衡量節目能否持平時,是只聚焦在節目製作過程、抑或集中在其結果等等。
3名法官周四(6日)頒下判詞指,通訊局陳詞未有反對上訴庭指出,局方在處理投訴時應採納「一般正確程序」,分辨節目內容為事實或個人意見,再要求港台提供資料以助調查才作分析,故不能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基於上訴庭已一致認為局方沒按正確程序處理投訴,局方上訴理據僅屬學術討論、亦與案件無關。
通訊局仍可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至於局方質疑香港電台邀請警方受訪被拒,是否足夠符合條文所要求的持平公正原則,以及提出有關「社會地位」的定義;上訴庭就認為,裁決是基於特定案情作事實裁斷,不認為涉及具廣泛和重要性的爭議,因此拒絕向通訊局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同時要求局方須支付18萬元訟費。
根據程序,通訊局仍可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如被駁回拒批,即上訴庭當日的裁決,將成最終結果。
今次案件由上訴庭處理,負責處理法官為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上訴許可申請方為通訊事務管理局,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