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時現身香港各大小抗爭場合、人稱「鄭婆婆」的鄭潔嫦,被指在2021年的6月4日晚上違反口罩令遭票控,她否認控罪,案件周一(28日)在觀塘法院開審。涉案警務人員均指自己當晚啟動了隨身攝錄機,但因認為沒有需要故沒有錄影包括指鄭沒妥善戴口罩的過程;辯方就指鄭實情只一度鬆開口罩「唞一唞氣」一至兩秒,從沒有不合作,惟警員不同意。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透露被告有意作供,案件押至11月21日續審。
警員供稱被告扯開口罩對馬路大叫
被告鄭潔嫦(現年67歲),被控於2021年6月4日下午8時13分在香港常寧路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沒有佩戴口罩。
控方傳召案發當晚在坑口常寧路一帶巡邏,主要負責人群管制的警員劉悅婷出庭,她供稱自己其間發現被告站在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對出行人路,口罩拉低至下巴位置,沒有遮蓋口鼻並正在大叫,遂與同袍上前截停及警告被告,要求被告戴上口罩,惟不獲理會;劉又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
劉續指,被告當時其後再用手扯開口罩,並對馬路大叫「醫生你走咗未呀」,而當時被告的口罩跟其臉部約有10厘米距離,動作維持約5秒。被告最後因其他原因被帶上警車拘捕,她就在警車上,向被告正式發出告票。
警員指啟動隨身攝錄機但沒拍攝
辯方盤問時關注,劉從未主動查問被告沒戴好口罩是否有合理辯解;劉否認,稱自己在警車上有作出查問,惟被告沒有解釋;辯方再指,實情是被告沒有扯開口罩,只是為「唞一唞氣」,因而「鬆一鬆開」口罩一至兩秒,但劉不同意,指不清楚被告拉開口罩的目的。辯方續指,即使被告沒戴好口罩,她也有健康理由作合理辯解,劉就指她不清楚。
辯方之後引述劉的警員記事冊,指由於當晚附近教堂的「六四」彌撒活動期間一度發生起哄,劉曾啟動隨身攝錄機拍攝,惟劉稱她只開啟畫面,但沒有拍攝;惟辯方質疑,當時已發生起哄事件,正常警員必會開機攝錄;劉就解釋如當時起哄升級,她會作出攝錄,不同意辯方指,其攝錄機有拍到截停過程。
警員記事冊寫曾「翻查」攝錄機記錄
督察鍾家傑就供稱,當晚聽見被告大叫下上前了解,發現被告把口罩拉至下巴位置,並多次勸喻不果,被告四處走動,表現不合作,他於是作警告,被告聞言曾多次「觸碰」口罩又一度拉開,整個過程口罩沒有遮蓋口鼻,持續約8至10分鐘。
辯方就指,鍾從未在書面口供提及被告四處走動及把口罩拉至下巴等細節,質疑事發至今已3年,鍾如何在庭上憶起有關重要細節;鍾直言「嗰記憶一直喺度」,因知道需法庭作供,故特別回憶當時細節,又指認為相關細節在執法角度上毋須記錄。
鍾續指,在截停被告時因擔心對方反抗,曾啟動隨身攝錄機戒備,但沒有錄影,解釋警員只會在公眾活動或對抗性場面中錄影,不會用於搜證;惟辯方指鍾在記事冊上,寫自己曾「翻查」攝錄機記錄,遂質疑「如果冇錄,點解要查看?」他就解釋是標準操作程序,因若檢查發現誤觸引致錄影,他須將儀器交給警署並更換。
辯方指警曾發信稱涉案片段「沒有被保留」
辯方其後在庭上播放由被告第一身拍攝的片段,可見鍾一開始在遠處稱:「提醒你戴返口罩,你違反599I呢,我就畀張告票你」,又指「影晒架啦」;鍾其後走近被告,隨即表示「而家票控佢,我而家錄影咗喇」,並基於法例第599I章,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被告就回應:「我而家畀身分證你,不過你唔可以亂屈我冇戴口罩」。
就「影晒架啦」一句話,鍾庭上解釋,是指現場有大量網媒正在拍攝,重申他本人沒有錄影;至於「我而家錄影咗喇」,鍾則指他當時對同事「表達錯一個訊息」。暫委裁判官劉子楷就關注,片段可見攝錄機一開始呈黑色,在鍾走近被告時用手按動儀器後,攝錄機「著咗光」,鍾就指是開機戒備狀態。
辯方又向法庭呈上一封由警方發出的信件,透露早前曾向警方索取涉案片段,獲回覆片段「have not been kept」(沒有被保留),指此句意思似指片段一度存在。控方傳召撰寫該信的警員出庭,警員就解釋他在查看記錄後,沒找到相關片段,故準確意思應為「沒有」而非「曾有」;又在盤問下再稱「可能我字面寫出嚟唔係咁完整」。
案件編號:KTFS52/2021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