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放執法權至鄉鎮政府 學者指猶如把踐踏人權法治的權力下放

0:00 / 0:00

近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出台文件,提出將在未來10年將行政執法權授權給街道辦和鎮級政府。有學者直指,新政策其實是把踐踏人權、踐踏法治的權力下放;擔心基層官吏執法水平差,會引發地方官民衝突。(喬龍/程文 報道)

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發布《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該《意見》指出,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建立一個「健全常態化管理和應急管理動態銜接的基層治理機制」,再用10年時間,「基本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學者 :基層執法水平差會引發動亂

山西太原學者張昆侖本周三(14日)接受本台採訪時表示,今年1月起,相關法律已經出台,可見政府正在強化對社會管理模式。

張昆侖說:權力下放,就是讓下面的人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去為鞏固中共政權,就是你可以放手去做。現在的權力下放說白了就是把侵權踐踏人權、踐踏法治的權力下放。

日本靜岡大學教授楊海英接受本台採訪時說,中國政府把行政管理下權下放到基層,將以往只有區縣級政府才有權作的決定,交給街道辦事處。 他認為,這種做法是一把雙刃劍。

楊海英說:把行政執法權配給鄉鎮(及街道辦),但是鄉鎮機關沒有這個執法的能力和人才,因為執法也要懂法。這說明上面要把責任推給第一線。如果做得好,他可能會維持一段時間,做得不好,可能會引起大的動亂。

未來鎮政府對上訪民眾都可作出處罰決定

楊海英又指出,未來鎮政府對上訪或基層民眾表達不滿,都可作出處罰決定。

楊海英說:截留上訪人員,還有對新疆、內蒙的少數民族人員,可以把這個政策落實到第一線,控制宗教意視等等,但是我覺得他們做不到。因為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把執法權放到縣級以下。清朝時縣內才有衙門。縣太爺才有這個權力。

與《行政處罰法》配套15日實施

這份以《意見》形式下發的指令性文件分6大部分。當局賦予街道辦行政執行、議事協商、應急管理、平安建設(控制社會)、組織動員等權力。其中包括防止政治上的兩面人,處理涉黑涉惡及涉及宗族惡勢力等問題人員等,對「非法宗教與邪教的組織者、實施者、參與者等」實行管理、教育。

《意見》提出要「增強鄉鎮(街道)行政執行能力。賦予鄉鎮綜合管理權、統籌協調權和應急處置權,強化其對涉及本區域重大決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的參與權和建議權。」,並「依法賦予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權,整合現有執法力量和資源」等。

文件提道,強化鄉鎮(街道)屬地責任和相應職權,構建多方參與的社會動員響應體系。健全基層應急管理組織體系,細化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做好風險研判、預警、應對等工作。建立統一指揮的應急管理隊伍。

與上述措施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也將於本周正式實施。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1月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於7月15日實施。該法增加第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並定期組織評估。

官方的介紹是,這一規定有利於將行政處罰實施權向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延伸,提高執法效能。不過,輿論認為,政府把行政執法權下放到基層,更容易引起官民衝突,未來各地由此引發的問題,其後果嚴重。

不過,對北京進一步強化其對社會的管制行為,有網民嘲諷道:「以後朝陽群眾可以隨便殺地、富、反、壞、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