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0日,大学毕业到广州打工的孙志刚在收容遣送站被毒打致死,这一悲剧经《南方都市报》报道之后,引起强烈反响。收容遣送制度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但由于它承担了社会治理的功能,加上权力缺少监督,在实践中很快被异化:盲目扩大收容遣送对象,滥用暴力和酷刑,疯狂索取钱财,收容遣送站成为人间地狱。2001年《立法法》出台后,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而不能由国务院制定法规,收容遣送制度因此违宪。孙志刚事件后,我和许志永、俞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公开信,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经过各界的努力,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收容遣送制度是中国形形色色的“非司法监禁”措施中的一个。所谓“非司法监禁”,就是公权力部门未经司法审查(法院审判)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方式。它违背当代宪法原则,被所有法治国家所禁止。
在中国,已经被废除的非司法监禁措施,除了收容遣送制度外,还有收容审查制度(1997年被废除)、在国际上臭名昭著的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被废除)等。劳教制度存在58年,受其摧残的人不计其数,包括大量右派知识分子和法轮功学员、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晓波和著名维权人士曹顺利等。2010年曹顺利第二次被劳教,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词建议法官抵抗劳教恶法。甘肃戈壁滩里的夹边沟右派劳教农场,从1957年至1960年底,关押了近3000名“右派”,最后仅剩下三百多人。2013年曝光的辽宁马三家劳教所的酷刑情况同样骇人听闻。
此外还有“强制留场就业”,即劳改或劳教期满之后强制体力劳动,名为安排就业,实际上就业场所往往就是原先的劳改或劳教场所,没有人身自由,形同监狱,俗称“二劳改”。
仍然在使用的非司法监禁手段还有不少。比如,本次全国人大正在讨论的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育制度针对的是卖淫嫖娼行为,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其违反宪法的道理和劳教类似。卖淫嫖娼并非犯罪行为,但关押半年到两年比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重,实践当中更是存在滥用权力、任意羁押、酷刑、行贿受贿等现象。
另一个被普遍使用的是“双规”,这个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听起来不痛不痒,实际上“双规”是令党政官员闻风丧胆的超级法外监狱和酷刑中心。媒体报道的双规期间官员自杀的案例,绝大多数是“被自杀”,也就是酷刑导致被关押人死亡后再制造出“自杀”假象。“双规”是中共党纪践踏国法的典型体现。2018年“双规”改成“留置”之后,除了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之外,没有本质变化。
中国政府一直滥用精神病院强制收容,把一些完全没有任何精神病的访民、维权人士、异议人士投入精神病院。异议人士王万星因为1992年到天安门广场打标语,要求重新评价六四,而被当作精神病人关押十三年。邓玉娇、安徽异议作家吕千荣、杨佳的母亲等都被关过精神病院,民生观察编写的《中国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收录了大量这类案例。2018年7月向习近平像泼墨的女孩董瑶琼,目前仍被关在湖南株洲市一所精神病院。
此外,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因为没有司法的审查程序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也都是非司法监禁的例子。有些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并没有剥夺自由的内容,但实际执行中被滥用、异化成黑监狱。比如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后产生的“社会救助管理站”,本来是给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济的场所,但实践中也几乎变成了强制关押场所。2004年我曾经卧底混进北京朝阳区救助管理站,住了三天两夜;我发现,除了偶尔有丢钱包的外地人主动接受救助之外,没有任何人是自愿进救助站的!里面有残疾人、轻微的精神病人、上访者、拾荒者、流浪卖艺人,全是被抓进去强行关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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