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本专栏上期节目刊登和播出的《死缓加终身监禁可能是王立科和孙力军的最好下场》中,历数了习近平上台以来被陆续收监的中共副省部级以上的亿元巨贪,犯罪金额一亿元以上、两亿之下的只有一个人因为所谓“重大立功表现”被轻判15年有期徒刑,其余都是无期或死缓;犯罪金额两亿元以上的,都是死缓甚至是死缓再附加终身监禁。据此,笔者倾向于相信,这应该也是王立科和孙力军的最好下场 -- 虽然海外中文自媒体中,已经出现了孙力军无期、王立科“轻判”的所谓“内部消息”。至于孙力军政治团伙的其他成员们将会是何等下场,是我们本文的主要内容。
说起来,到目前为止被中共当局对外公开点名的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中,唯一的一个正部级,而且还是当届中共中央委员的傅正华,是最后一个被宣布起诉的,截止今日仍还未进入庭审阶段;而其他四人加上孙力军本人,都已经在不同城市的中级法院里先后走完了一审流程,但都是在被当庭宣布“择期宣判”之后便没有了下文。
依时间顺序,邓恢林是孙力军政治团伙成员中最早被宣布落马,也是最早被法院审理的。2020年4月19日 孙力军落马,不到两个月,2020年6月14日邓恢林落马。
2021年1月22日, 最高检察院依法以涉嫌 受贿罪对中国共产党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原书记、重庆市原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作出逮捕决定;2021年9月10日,邓恢林受贿案在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春节前至2020年1月的长达21年时间里,被告人邓恢林利用担任湖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湖北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宜昌市政府副市长,宜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副厅长,中央政法委反分裂指导协调室负责人、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车牌办理、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67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恢林在河北保定受审之后,不出一个星期的2021年9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公安局党委原书记、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受贿一案。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的长达21年时间里,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办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43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1月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公安局党委原书记,山西省原副省长兼省公安局局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1年的长达23年时间里,被告人刘新云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子女入学、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3万余元。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新云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山西省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刘新云的刑事责任。
2022年6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原常务委员兼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详见本专栏前一篇文章《正在和孙力军一起期盼习领袖恩赐免死牌的王立科》)……。
需要在过去文章基础上附加说明的是,王立科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时间是1993年,从江苏省政法委书记位置上落马的时间是2020年10月。这意味着他的受贿犯罪时间先后长达27年。
2022年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共产党中国公安部党委原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详见本专栏上周文章《犯了死罪的孙力军是否还会被习近平下令留活口?》……。
接下来需要关注的是,什么时候才能出台对如上人等的判决结果。
据中共政权的《刑事诉讼法》第202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
这里说的第156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孙力军政治团伙案当然可以说是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和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所以,只要“报请最高法批准”,理论上讲从法院受理到宣判的时间可以无限延长。
而依笔者所见,前文一一列出的孙力军政治团伙案的4个成员进入一审流程的时间都比孙力军要早,最早的要比孙力军早了10个月时间,但都是至今还没有等到判决结果。最重要原因,是要看他们在孙力军被检察院起诉和法院一审的整个处理过程中的配合态度好坏。配合得好就有可能在被法院“合议”对其本人的量刑时,得到所谓“宽大处理”。
比如,刘新云的受贿金额一共才只有1333万元,如果仅仅是单项受贿罪的话,一个副省部级干部仅仅受贿了这么一点点数额,如果不是被中纪委专案组故意为难,特别要求检察院“依法严惩”,判个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很有可能的。
但是,因为刘新云还有一项滥用职权罪,那就会被两罪相加,“合并执行”了。
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说他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中共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说来,刘新云未来面临的一审判决应该还是达不到无期徒刑的标准,较为可能的是受贿罪判10年左右,滥用职权权判6至7年,合并执行14至15年。
除了刘新云,孙力军团伙中犯罪金额第二少的是邓恢林,只有4267万;而且还是“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成人民币”的数额。再加上,他邓恢林只有一个受贿的单项罪,所以他日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和刘新云一样大,最大的可能是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近些年来,经济犯罪金额在4、5千万元的赃官只被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去年年底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原一级巡视员何美华受贿案,对被告人何美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此人的犯罪内容是单独或伙同其胞弟何新华(另案处理)等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价值人民币4524.3144万元,其中1204.5万元未实际取得。
2021年5月1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克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起诉书指控杨克勤先后利用担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35.6141万元。
限于篇幅,仅仅列出如上两例,而第二例的犯罪金额与邓恢林最为接近,而且两人也是级别相同,都是党的高级干部。
至于龚道安,也是单项受贿罪,但其犯罪金额是7343万余元,这是个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数字。但笔者倾向于相信,龚道安的最终领刑会是有期徒刑,15年或更短。如果在揭发孙力军等问题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只判10年左右的可能性也存在。
前北京市副市长陈刚去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而他的受贿金额是1.28亿。之所以被明确说明是“从轻判处”,是因为他被法庭“认定为具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
相比于前北京市副市长陈刚的1.28亿,前上海市副市长龚道安的犯罪金额少了5千多万,所以虽然没有被认定是自首,而且未来也未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但无疑已经是被认定了认罪悔罪和积极退赃两条,所以被重判的可能非常小。
至于龚道安是否已经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是要从未来会对外公开宣布判决书中才能看出的。截止目前被公开的相关信息是,龚道安向中纪委坦白的、与孙力军的政治交易内容之一是“对孙力军感恩戴德,言听计从,认为绑定了孙力军就是绑定了美好未来……。不仅自己为孙力军效命,还帮孙力军经营充实‘小圈子’,向孙力军推荐时任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孙力军帮助邓恢林先后提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重庆市副市长……。”
如此说来,就要看孙力军与邓恢林的交往始末是孙力军先交待出来的,还是龚道安的检举在先。如果是龚道安抢先了一步的话,就应该算得上是“重大立功表现”了。
(本期节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讲)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