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这句话里的“宪政”,当然是张先生心目中的宪政;这种宪政与“社会主义”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一点也不假。然而出乎意料地,张先生随后的论述却出现了本不该有的疏漏和缺憾。依我看,他本应先问一问,宪政社会主义主张者心目中的“宪政”到底是什么,然后根据这一考察,再给出自己的相应建言。令人叹惜的是,张先生疏于考察宪政社会主义中的“宪政”究竟是什么,就视为当然地将其等同于他的“宪政民主”中的宪政,并为具有“内在矛盾”的宪政社会主义指点摆脱困境的出路:由于“宪政民主完全可以实现‘宪政社会主义’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之上的公平、自由、平等、共同富裕等政治与社会诉求”,因此张先生主张来个痛快的,将显得有点累赘的“宪政社会主义”直截了当换为“宪政民主”,这样就齐活了。张先生并据此在文章中水到渠成地得出结论:“宪政民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基本共识。”
在这里,我不得不坦率直言,张先生如此这般地“给出路”及得到上述结论,是颇有风险、很成问题的。试问:如果胡星斗、华炳啸真的心系和钟情于“社会主义”,因而他们的彼“宪政”并非张千帆的此“宪政”,并因而他们的“宪政”不仅和“社会主义”并无内在矛盾,且能担当拯救“社会主义”的重任,那么,张一片好心为他们找出路,要他们对“社会主义”忍痛割爱,是不是就显得不太靠谱、不太对路?进而,张的“宪政民主是当今中国社会的基本共识”这一结论,是不是也就站不住脚了?不幸的是,在我看来,事情正是如此。
接下来,我将考察究竟什么是宪政,考察“宪政社会主义”中的“宪政”究竟是什么,并将毫不遮遮掩掩地给出自己的结论。
究竟什么是宪政?如果只说“宪政强调民主、分权和资源的公平分配”(《炎黄春秋》2012年第6期第65页),或者如周瑞金先生那样,只说“所谓宪政,就是以一种宪法大于天的超然力量,对现存各种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炎黄春秋》2011年第3期第69页),似乎难逃对宪政这个概念语焉不详、淡而化之、一笔带过之嫌。关于宪政,我将用一个本质、两个要件来定义。宪政的本质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两个体现宪政本质的必备要件是:一是出于对不受制衡的最高权力的零容忍,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以权力限制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不管这种最高权力是一个人握有的最高权力,还是一群人握有的最高权力,抑或是人民握有的最高权力,乃至天使握有的最高权力。二是出于对任何垄断执政特权的零容忍,必须尊重公民组建反对党的权利,保障反对党的合法存在;不管拥有特权的党派被冠以何种美名,如无私党、公意党等等。在我们这个星球上,所有宪政民主国家都具有上述两个不可或缺的制度要件,不论它们的国情有何差别,也不论它们的模式有何特色,概莫能外。
谁都知道,无法无天决不是宪政。然而,有了一部宪法,未必就是宪政;甚至任何党派、组织和个人都能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未必是宪政——如果宪法允许存在免于制衡的最高权力,如果宪法规定某一党派拥有垄断执政的特权,则这种政制就不是宪政,这种宪法就只能被称作名义宪法,而不是合乎宪政精神的规范宪法。质言之,拒绝和反对三权分立的政体或政制,决不是宪政;确认和背书某一集团垄断执政特权的政体或政制,决不是宪政。
“宪政社会主义”中的“宪政”究竟是什么?首先我要说,“宪政社会主义”中的“宪政”,不是其主张者确有苦衷之下的策略性表述,而是凝结了10多年心血所获得的“开创性成果”;是所谓超越自由主义、具有中国气派、更为科学合理和更为可取的“宪政”。其次我要说,“宪政社会主义”中的“宪政”,是直言不讳拒绝和反对三权分立的“宪政”,也是维护和确保某一集团垄断执政特权的“宪政”。(见《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华炳啸著,西北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无怪乎,这种“宪政”能与邓小平的四项基本原则相安无事,能与吴邦国的“五不搞”和平共处。
无需再多言,我的结论是:“宪政社会主义”中的所谓“宪政”,并不是宪政;处在大变革前夜的中国,基本的宪政共识依然有待寻求和建立。
在写作此文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件耐人寻味的事:极权和后极权政体都说过反对人权、反对市场经济的话,也一直在说反对三权分立、反对多党制和两院制的话,但不说反对民主的话,也不说反对宪政的话。然而,这类政体高唱建设“无产阶级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已近一个世纪,从反对市场经济到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已20余年,却不知为何时至今日,仍然没给宪政行加冕礼,给它带上一顶“社会主义”的帽子,让宪政与社会主义实现“有机结合”,从而践行“社会主义宪政”之伟业。我猜测,他们不是谋定而待动,而是举棋不定。我进一步猜测,举棋不定的原因是,他们也在琢磨:这种反对三权分立和剥夺反对党存在权利的、一把手说了算的“宪政”,还能好意思称其为宪政吗?
2012年6月28日 于北京家中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