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梁警官的判决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不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问题<中>(胡平)

梁彼得不是故意要杀害黑人格利。这是检控方和辩护律师的共识。争议在于,辩护律师认为此案是意外,不是犯罪。检控方则认为,格利之死不是意外,而是梁彼得一个接一个的鲁莽行为所致。所谓二级误杀罪,就是指一个人鲁莽地造成他人死亡。

如前所言,过去10年来,纽约市发生过几十起上百起警察致死枪击案,没有一个警察被判罪。为什么这些警察开枪都定性为意外、而没有被定为犯罪呢?

简单来说,事情是这样的。

在美国,一方面,法律严格禁止警察随便开枪;另一方面,由于警察这个职业的特殊性,法律又同意,在危急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在这里,法律只能给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那又离不开执勤警察自己的主观判断。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执勤的警察自己认为遭遇到了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开了枪,但实际上这种危险并不存在,可是枪已经开了,而且造成了无辜者的伤亡。

在先前那些枪击案中,那些白人警察无一例外都提出,当时的他们有理由认为自己遭遇到严重的危险,因此相信自己应该开枪。陪审员则接受了他们的说法,设身处地,觉得在那种情况下,警察确实有理由那么想那么做,因此承认是意外而不是犯罪。

有一个案子和梁彼得的案子很相似。2004年1月24日凌晨1点, 警官内里(Neri) 和他的搭档在纽约市布鲁克林的贝德福-斯坦文森( Bedford-Stuyvesant)一带的一所房顶巡逻 。当内里正拿着枪进入楼顶的一道门检查楼道时,突然有人开门出来,内里开枪射去,把人给打死了。被打死的人叫史坦斯波利(Stansbury),是该楼的住户,当时手无寸铁。事后,内里说他当时认为他遭遇到巨大的危险,因此开了枪。这种说法看来也有道理。内里巡逻的地段本来就是高危地段,又是半夜1点钟的楼顶,通常人们会想,除了图谋不轨的歹徒,一般人谁会在这时到楼顶上来呢。最后,大陪审团裁定这次枪击事件为意外。

回到梁彼得的案子上来。那天,梁彼得和搭档在布鲁克林的粉红屋做垂直巡逻。纽约州退伍警察协会会长、朱利安尼时期纽约市警探长特兰楼(Lou Telano)说,粉红屋是全纽约罪案最多的政府楼之一,垂直巡逻又是最危险的巡逻项目之一。粉红屋是8层楼房,有电梯间,电梯间的旁边是楼梯间。因为有电梯,所以平常很少有人用楼梯,下面几层还有人用,越到上层用的人越少。因为楼梯间这种相对封闭而且又很少有人用,所以常常成为不法行为的场所,也因此而常常是一栋楼屋中最危险的场所,尤其是高层的楼梯间。梁彼得和搭档要进入的是最高层8楼的楼梯间,时间是夜里11点,刚好楼梯间的灯泡坏了,从楼梯间的门上的窗户向里看去一片漆黑,按说在这时的8楼楼梯间,正常人是不会出现的。当梁彼得顶开门进入楼梯间时,突然听到声响,紧接着,枪响了。

按理说,如果梁彼得象内里那样,把自己的行为解释成自己主观上认为自己遭遇到严重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因此开了枪,恐怕很多人都会认为是情有可原的。梁彼得开枪的理由看上去比内里的理由还要强一点,至少不比内里的理由弱。如果梁彼得以及他的辩护律师用这种方式替自己辩护,陪审团的结论很可能会不一样。

可是,梁彼得和他的律师偏偏不是这样辩护的。梁彼得说他不是感到危险而开枪。梁彼得说他没有开枪,也不曾打算开枪,只是听到声响受惊,无意中触动了扳机走火。然而检察官指出,按照规定,除非遇到危险打算射击,否则警察必须把手指放在扳机保护环外边,不可以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再说,警察用的手枪是经过改制的,必须用劲才能扣动,不可能随便一碰就走火的。检察官还把那只枪给陪审员试,果然不用一把劲扣不动。于是,陪审员们就认定,梁彼得的所谓“受惊走火论”是撒谎,不成立。事后,69岁的10号陪审员说,陪审团讨论的焦点是梁彼得的手指是不是在扳机上。9号陪审员说:我相信他做错一件事,就是把手指放在扳机上。

著名的华人侦探李昌钰在接受采访时说:梁彼得的案子,“辩护的方向是错的”。辩护律师没能就“为什么开枪”这一核心问题做好辩护。李昌钰说,梁彼得“没有找到最好的律师和专家”。他的辩护律师没有做好工作,在法庭上说梁彼得撞开门进入楼梯间时。掏枪在手,因手滑导致走火,没有开枪,但陪审团绝对不相信。李昌钰说:“辩护的重点不应该在有没有开枪,而是为什么开枪,很可惜辩护的方向错了。”

我觉得李昌钰说得很有道理,我也觉得手滑走火的说法不可信。梁彼得的判决确实有问题,但不是种族歧视的问题,也不是陪审团制度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问题,而是当事人的问题,是律师的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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